網絡犯罪案例|發展下線有返利?小心掉入網絡傳銷陷阱
網絡傳銷的“餡餅”
“在平臺上消費就能夠獲得消費金額100%的積分返利。”
這是某云科平臺的宣傳廣告,目的是吸引公眾加入成為會員,并引誘會員發展下線獲取傭金。最終,這個騙局被捅破,相關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
某云科網上平臺以“消費全返”吸引公眾注冊成為會員,并以一定的獎勵規則誘使會員自己或推薦他人通過繳納1000元至50萬元不等的費用升級成為“店主”或“聯盟商家”、“服務商”資格,以獲取平臺不同檔次的返現、返積分獎勵。該平臺用戶之間通過推薦與被推薦關系形成上下級的層級關系,整個平臺的用戶形成“金字塔式”的層級架構,平臺以吸收后參加會員的費用來補貼先參加者,以維持所謂的“消費全返”、“推薦返現”等獎勵。
被告人易某用自己及家人的身份在平臺上注冊10余個會員賬號,并將其名下的兩個賬號通過繳費獲得省級、區級服務商資格,發展了大量會員。經鑒定,易某個人云科號最深級別位于整個會員層級架構第6層,最深下線層數為21層,發展的直接下級人數有110余人,發展的全部下級人數有18萬余人。
經審查,被告人易某通過注冊平臺會員賬號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客觀上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及組織擴大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人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易某并非傳銷組織的發起、策劃、操縱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清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易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微信、語音視頻聊天室等社交平臺作為新的營銷方式被廣泛運用。犯罪分子借助互聯網不斷翻新,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以“資本運作”“消費投資”“網絡理財”“眾籌”“慈善互助”等為名從事網絡傳銷活動,迷惑性很強,危害性巨大。但歸根結底,傳銷的本質特征沒有變,仍然是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金字塔式的計酬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
天上不會掉餡餅!
遇到創業、投資項目時,要仔細研究其商業模式,許諾只要交錢入會,發展人員就能獲取“回報”,請提高警惕。
[此文來源:清新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