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發展會員1785個 “乾易通”網絡傳銷案一名骨干獲刑
近日,記者獲悉,嫩江檢察院公布一則法院判刑書,李某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摘要】
2017年2月初,李某某通過朋友介紹,了解到哈爾濱某集團推廣的“乾易通”公司分享消費經濟模式項目。“乾易通”公司管理模式分為核心層和運營管理層、中心主任、站長、會員四個等級。“乾易通”項目以購買商品獲得積分成為會員、定期返還累積雙倍積分、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獲得提成獎勵等方式,引誘下線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項目,并形成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2017年2月8日,李某某注冊成為“乾易通”會員,組建微信群,在嫩江市宣傳“乾易通”項目。后因發展下線會員達到公司規定,李某某晉升為站長級會員,至此其下線會員開始通過李某某賬戶往“乾易通”公司賬戶轉款。至案發時,李某某已發展了13級會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到的會員人數為53人。湖南勵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李某某的賬號1個,該會員有下級會員賬號1785個,共13層。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李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按照“乾易通”項目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日前,法院以李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文來源:嫩江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