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14萬!化妝品企業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產品
日前,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公告,穗云市監處字[2021]1512號顯示,廣州市白云區東旗日用化妝品廠因未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被處罰款(14.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12萬元)。
根據抽檢不合格報告線索,2021年10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到該廠進行檢查,現場送達《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2021A09359,檢驗報告標示當事人生產的“資草集海藻顆粒面膜(批號: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規格:250g/瓶)”檢出兩個項目菌落總數(CFU/g)和霉菌和酵母菌總數超標,上述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規定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車間、倉庫和留樣室進行檢查,發現“資草集海藻顆粒面膜(批號: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規格:250g/瓶)共3472瓶。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辦公室發現上述檢驗報告中對應名稱批次產品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材料。因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將上述財物采取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實際生產“資草集海藻顆粒面膜(批號: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規格:250g/瓶)”3500瓶,其中,4瓶用于自檢,留樣6瓶,16瓶于2021年7月16日作為樣品銷售給客戶,每瓶7.5元,共銷售金額120元,違法所得120元,廣東省藥品檢驗所于2021年8月4日抽檢取走8瓶(當事人無償提供),剩余3466瓶未對外售出,連同6瓶留樣共計3472瓶被本局依法扣押。上述產品貨值共計26250元,違法所得120元。
當事人確有生產過上述檢驗報告中對應名稱批次的產品;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中產品抽樣的真實性、檢驗依據、檢驗結論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當事人發現產品不合格后,立即對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貨有一定時間,召回數量為零。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2021A09359、生產指令單、產品出入庫記錄、成品檢驗報告兩份、送貨單等材料證實。
我局于2021 年11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鑒于當事人生產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大部分尚未銷售,且接受抽檢后,產品銷售前為確保產品合格主動對產品進行再次檢驗,發現不合格后立即對問題產品進行封存處理,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進行從輕處罰。
由于當事人用于生產涉案化妝品的設備和工具也用于生產其他產品,非專門用于生產涉案化妝品,依法對其涉案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不予沒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化妝品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規定,決定進行處罰如下:
一、沒收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違法所得120元;
二、沒收“資草集海藻顆粒面膜(批號: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規格:250g/瓶)”3472瓶。
三、對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處罰款144000元。上述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共計14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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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