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品大盛”利用互聯網傳銷被罰沒近200萬元
如今,隨著國際疫情仍在持續,跨境電商成為當前諸多企業尋找商機的新方向,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8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達到4.5萬億元,預計全年交易額達到8.8萬億元,至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交易額將達到12萬億規模,跨境電商一片利好。然而部分企業卻披著跨境電商的外衣干了網絡傳銷的額勾當。
近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壹品大盛國際貿易(海南)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處罰決定書顯示,現查明,“壹品大盛跨境購”網上商城是具有在線購物、在線支付等功能的綜合性電商平臺,自上線運營至被查獲之日止,已發展人員2348人,收取“加盟費”1335015元,商城銷售免稅商品27606宗,銷售金額5917996.08元。商城運行數據存儲在國健科技管理維護的“壹品大盛跨境購”小程序后臺服務器中。當事人對發展人員給予不同返傭獎勵和對商城銷售商品收入予一定的計酬返利,其規則具有明顯的“入門費”“層級關系”和“團隊計酬”等特征,涉嫌為傳銷。
本網查詢得知,壹品大盛跨境免稅電商平臺的推廣模式分為:1、免費代購,分享商品做代購有10%提成,
分享他人開通店主有200元提成;2、年費店主,擁有自己的商城,商城購物8.5折,有分享商品15%提成,
有分享店主300元獎勵+30元購物積分;3、經銷商,擁有自己的商城,商城購物8.5折,有分享商品19%提成,有分享店主300元獎勵+30元購物積分,有直屬店主購物4%提成,有直屬店主開通店主40元提成+20元購物積分。
對方曾解釋道:“壹品大盛會員推廣模式是通過正規律師審核監督的,推廣獎勵和業績提成只限兩級未超過三級收益,達到三級或三級以上就涉嫌傳銷,這是法律規定,所以壹品大盛跨境免稅電商是合法合規的推廣模式。”
但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則認為,當事人通過線上線下推介相結合,線上注冊方式發展人員,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牟取非法利益。表現在:一是當事人對原會員直接發展的新會員以人員數量為計算依據,以“市場推廣費”為名義,以300元/人為標準給付報酬(包括30元商城購物券),對發展新會員達到60人以上者,則以340元/人給付報酬,屬于“拉人頭”式銷售。其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的,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情形,構成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傳銷行為。
二是當事人以“技術服務費”等為名義,要求會員以899元/年為標準變相交納費用,從而獲得個人專屬店鋪二維碼及鏈接,作為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屬于騙取“入門費”式銷售。其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情形,構成了變相交納“入門費”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的傳銷行為。
三是當事人采取設定并升級V2會員(經銷商)手段,讓與其發展關聯的V1會員(店主)之間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商品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上線V2會員(經銷商)不同比例(15%或19%)報酬,屬于“團隊計酬”式銷售。其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情形,構成了“團隊計酬”的傳銷行為。
最終,“壹品大盛”合計被罰沒1947456.84元。
如何判斷披著“互聯網+”外衣的“新模式”是否屬于傳銷?可看其是否具備以下主要特征:一是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二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三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直接或間接從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此外,跨境電商能否發展的好,決定于消費者,因為消費者決定了產品和平臺的發展,只有持續為消費者創造價值,才能實現平臺穩定增長。無論曾經深陷傳銷質疑,未來只有將服務、產品質量、企業之間融合發展,優勢互補,形成一個新的合作生態,才能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務,才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