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伊美區法院公開審理王某云犯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1月2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伊春市伊美區法院公開審理王某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庭審現場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云在伊春市成立“貝殼國際”工作室。以提供虛擬數字貨幣(貝殼幣)增值服務為名,宣傳、講解、推廣“貝殼國際”平臺,致使多人參與購買“貝殼國際”發行的虛擬貨幣并注冊成為會員,參與者以購買最低人民幣1000元平臺發行虛擬貨幣獲得加入會員資格,每個虛擬貨幣發行的價格為人民幣0.25元,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誘導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錢財,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貝殼國際”平臺主要設置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一)持幣增值收益:會員在該平臺購買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貝殼幣,每個貝殼幣發行的價格為人民幣0.25元,通過平臺轉換成SSC、SC、ISSC、CST等幣種(每隔一段時間就發行新幣種,根據平臺當天的金額確定與人民幣的兌換金額),以上幣種價格每天漲一分,只漲不跌。(二)持幣挖礦收益:會員持幣10000枚以上自動開啟,根據個人的持幣量排名在當日全網會員的排名系數,每天根據一定“算力”(根據會員持幣量的排名占比當天全網持幣排名總和的比例,計算出個人系數乘以當日挖礦數量)獎勵一定幣數。(三)多元挖礦收益:又稱團隊挖礦,需滿足三個條件:(1)個人持幣10000枚以上;(2)分享2人以上;(3)年下單個賬戶滿10000枚以上的所有業績達16萬枚,自動開啟多元挖礦,根據團隊持幣總量占其他團隊的比例,獲得多元挖礦系數,平臺根據該系數獎勵平臺幣,下線人數越多、繳費金額越多,平臺獎勵虛擬數字幣越多。
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云在貝殼國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所在層級為第7層,所有下線人數1414人,下級層數6層。
根據貝殼國際組織主犯罪地江蘇省濱海市公安局提供的王某云下級會員明細表,王某云共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級會員參與投資貝殼國際平臺的實際人數為789人,其余625人只注冊賬號并未參與投資。
經黑龍江桐博會計事務所合伙企業(普通合伙)司法審計,鑒定意見為:王某云“貝殼國際”賬號,累計購買貝殼虛擬貨幣973,659.34元,售出1,197,839.94元,獲得收益224,180.60元。王某云下級會員劉某某、高某等789名涉案人,共發展“貝殼國際”會員789名,累計購買貝殼虛擬貨幣52,021,795.72元,售出29,380,864.40元,損失22,640,931.32元。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云在北京市龍脈蝦城接觸并投資“利榮小龍蝦”項目,該項目是以潛江利榮貿集團和湖北利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宣傳建設特色小鎮和出讓利榮家餐飲直營店股權實施眾籌,王某云在得知利榮小龍蝦項目的經營模式后,于2017年3月回到伊美區(原伊春區)開始向多人介紹“利榮小龍蝦”項目,并于2017年5月在伊春市某門市房內成立“利榮小龍蝦”工作室,繼續擴大宣傳、講解、推廣“利榮小龍蝦”項目。
利榮小龍蝦項目投資分為靜態獎金和動態獎金,靜態獎金分為投資3360元、13440元、67200元、134400元,根據投資次按3倍、3.5倍、4倍、5倍杠桿放大倍數配參基數,每天按放大后的參股基數千分之一釋放分紅:動態收益分為直獎、對碰獎,代數獎、福利獎等傳銷形式的利度,鼓勵以拉人頭,退獎金發展下線并形成一定層級關系。
王某云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批準的情況下,以湖北利榮集團投資項目伊春區域負責人的身份利用聚餐開會,旅游等手段,向伊區及周邊不定人群,以夸大投資收益為誘餌,虛假宣傳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法批準的湖北利榮集團關產業。誘導投資人購買湖北利榮集團相關股份,非法收公眾存款。
經黑龍江桐博會計事務所合伙企業(普通合伙)司法審計,鑒定意見為:1、王某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4,459,370.00元,其中有證據數額3,743,032.00元,無證據金額716,338.00元;2、投資人損失金額4,125,367.50元,其中有證據損失金額3,483,429.50,無證據損失金額641,938.00;3、王某云非法獲利金額130,625.00。
經偵查,被告人王某云于2021年5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姚辛莊村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王某云對所犯罪行認罪伏法,并留下來悔恨了的眼淚。
法院將擇期宣判。
[此文來源: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