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頭賺“百萬”?嵩明法院審理首例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10月28日,嵩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付某、吳某、俞某某、劉某某、史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該案是嵩明法院審理的首例傳銷案,被告人家屬到場參加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1月份開始,付某、吳某等人在嵩明縣楊林經濟開發區操作運營“1+1互濟圓夢”平臺,該平臺實際為無實體、無產品,打著“滇中新區發展需要民間籌資”、“純資本運作”等名義,采取拉人頭入伙發展下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出局”時能獲得百萬的報酬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設立“模式組”、“考試組”、“晉級組”、“紀律組”、“安保組”等職位分工管理,形成由“大家長”負責的領導模式。組織中“小家長”級別的人員負責管理自己名下的團隊,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的房屋作為傳銷場所,設立諸多小團體家庭以發展組織。
本案中,付某是該傳銷組織的“大家長”,吳某是模式組主任,俞某某是考試組負責人,劉某某是考試組、晉級組成員,史某某是安保組主任、模式組成員。
截止2021年1月,該傳銷組織在嵩明縣楊林經濟開發區已發展成多個家庭,參與人員眾多。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付某、吳某、俞某某、劉某某、史某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復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新型網絡傳銷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無風險為誘餌,打著“慈善救助”、“愛心互助”、“投資回報”等幌子在社會上大肆欺詐群眾。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無論傳銷組織采取什么樣的名目來“改頭換面”,其“繳納會員費、按層級返利”騙取錢財的違法本質不會改變,要認清傳銷危害,提高防范意識,避免人身財產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