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之都出新規!這個局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的通知
現公布《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發送電子郵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1年9月23日-2021年9月25日
地址:杭州市江干區鳳起東路109號913室
郵箱:hcc13587801068@163.com
聯系人:黃晨晨
電話:0571-86438451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
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網絡交易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網絡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但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金融服務和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服務的經營活動除外。本辦法所稱的跨境網絡交易,是指境外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通過境內網絡交易平臺向境內用戶自境外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為網絡交易提供信息搜索、信用認證、支付結算、物流、宣傳推廣、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服務促進原則】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推進可信交易環境建設,為網絡交易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本市鼓勵傳統行業實施數智應用,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產業融合發展;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拓展經營領域,提升服務水平。第四條【行政不干預原則】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設立針對網絡交易的審批事項;已設立的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予以取消。第五條【信息共享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數字政務信息,逐步形成數字政務信息基礎數據系統,向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非涉密政務數據庫的接口,按照規定公開非涉密政府信息。第六條【行業自治原則】 本市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參與相關交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維護共同的合法利益。第七條【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網絡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網絡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本市各級公安、商務、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園林文物、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絡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八條【市場準入】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交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許可信息等主體資格信息。依法不需要進行登記的自然人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交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未提交相關信息的,網絡交易平臺不得提供平臺服務。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許可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交變更后的信息。第九條【行政許可】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網絡交易。第十條【不正當競爭】 在網絡交易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二)發布虛假商品、服務信息;(三)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四)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后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五)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六)編造、刪除、隱匿用戶評價;(七)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用戶評價;(八)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一條【網絡競買、拍賣、返利和團購】 網絡交易經營者開展競買、拍賣、返利、團購等網絡交易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采用欺詐手段獲取利益。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披露競買、拍賣等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第十二條【網絡團購】 網絡交易經營者組織團購活動的,應當對團購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團購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予記錄。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團購商品和服務的準入規范,建立包含庫存、發貨、售后服務、價格等內容的團購活動規則。第十三條【網絡社交/直播】 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十四條【網絡社交/直播】 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第十五條【網絡推廣】 通過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并因此獲取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第十六條【社交網絡】 網絡交易經營者以會員卡、賬號費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獲取正當的商業利益。網絡交易經營者之間以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獲取正當的商業利益。第十七條【網絡搜索】 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搜索、排名服務的,應當對有償搜索、排名結果進行區分并予標記。第十八條【網絡閑置】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閑置物品交易等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不得誤導消費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為閑置物品交易等經營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第十九條【跨境網絡】 跨境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在跨境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廣告或其它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第二十條【跨境和境外網絡】 跨境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披露其跨境屬性,與境外網絡交易經營者予以區分和標記。第二十一條【網絡支付】 網絡交易經營者從事網上支付結算等服務的,應當向交易雙方提供安全、可靠、合法的支付結算方式,提示注意網絡支付安全,并采取措施保障與支付結算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第二十二條【其他網絡服務】 為網絡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應當查驗、記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或者個人身份信息,并依法記錄其聯網信息。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網站網頁設計、制作服務的,應當查驗、記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或者個人身份信息。不得制作含有虛假信息或者引起他人誤解內容的網站網頁。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或者個人身份信息、聯網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服務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三條【材料報送】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經營情況等材料。第三章 網絡交易平臺特別規定第二十四條【審核更新】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進行核驗、登記,建立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記錄保存期限自經營者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自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變更情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經營主體資格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許可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提醒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許可。第二十五條【交易規則】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公開平臺交易規則和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并保證網絡交易經營者和其他網絡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第二十六條【違法制止和報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在平臺內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進行審核、監控,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采取制止措施后,仍不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知識產權保護】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知識產權權益保證金制度。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受到侵害,通知網絡交易平臺采取必要措施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向知識產權權利人收取現金、凍結資金等方式設立知識產權權益保證金的,應當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就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等作出明確約定。第二十八條【過錯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權利人或者行政管理部門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文書等方式的通知及構成違法的初步證據,未及時根據通知和初步證據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以下因素,應當綜合認定其應知相關違法行為:(一)基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違法的可能性大小,不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二)違法行為的知名度、明顯度高;(三)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主動對違法行為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積極采取預防違法行為的合理措施;(五)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及時接收違法行為通知并及時對違法行為作出合理的反應;(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針對同一平臺內經營者的重復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關因素。第二十九條【平臺協議】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平臺內網絡交易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質量安全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制定或者修改平臺服務規則可能對網絡用戶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前征求平臺內網絡用戶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3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第三十條【自營區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并予標記。第三十一條【跨境區分】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跨境商品或者服務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跨境部分和平臺內境內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并予標記。第三十二條【信息保存】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在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發布時間以及交易記錄等信息,保存期限自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等級和標準保護交易網絡系統的安全,并采取數據異地災難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保障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三條【平臺終止】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3個月前在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臺內網絡用戶。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十四條【全面告知】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在網頁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費者說明所經營商品和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生產者名稱和住所、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對于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予以充分說明。第三十五條【格式合同】 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作出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規定,不得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消費者可以隨時查閱電子格式合同。第三十六條【交易憑證】 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網絡交易經營者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要求出具書面憑證或者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電子化的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交易交流記錄等,可以作為處理網絡消費爭議的憑據。第三十七條【網絡促銷】 網絡交易經營者進行促銷的,發布的促銷信息應當明示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和促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價格、數量。促銷活動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得宣稱全場促銷。在促銷期間,不得任意變更促銷信息;促銷商品售完時,應當即時明示。以網絡游戲、互動等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規范網絡促銷的義務。第三十八條【評價管理】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第三十九條【物流管理】 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物流服務的,未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或者要求,不得擅自將商品投遞至智能快件箱等末端服務設施或者交由他人代收,但消費者已事先一次性同意的除外。第四十條【網絡團購責任】 消費者購買團購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提供者要求退換貨、退款或者賠償。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無法或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提供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要求賠償。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承諾先行賠付的,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跨境網絡責任】 消費者購買跨境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跨境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要求退換貨、退款或者賠償。跨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無法或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跨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求賠償。鼓勵跨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先行賠付制度。第四十二條【境外網絡】 消費者向境外網絡交易經營者購買境外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詢問經營者,有權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了解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第四十三條【和解調解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爭議和解、調解制度。消費者與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因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主體資格信息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第四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現金、凍結資金等方式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當與平臺內經營者就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等作出明確約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定期公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使用情況。第四十五條【投訴管轄】 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向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第五章 可信交易環境第四十六條【政府信息共享】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建立網絡交易經營者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處罰記錄等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被清退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信息公示】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我聲明和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第四十八條【平臺信息公示】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依法公開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我聲明和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第四十九條【跨境信息公示】 跨境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會同平臺經營者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風險告知書。風險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信息:(一)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中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二)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三)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跨境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未履行前款公示義務的,跨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履行。第五十條【平臺信用建設】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交易風險警示制度。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頁面或者平臺內網絡交易經營者頁面上公示經營者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網絡交易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他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規則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和篡改。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其他網絡交易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非經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第五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信息保護義務】 社會中介機構可以依法向社會提供有關網絡交易經營者信用狀況的調查、咨詢、評估等服務。社會中介機構不得以欺騙、竊取、賄賂、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收集信用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社會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活動的,應當遵守中立、客觀及誠實守信原則,不得任意修改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政府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機制,采取信息技術措施,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網絡交易商品和服務信息進行監測。市市場監管、公安、商務、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園林文物、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溝通與監管協調機制,協調對網絡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五十四條【經營者協助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為網絡交易經營提供物流、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提供網絡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拒絕、阻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涉嫌違法行為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五十五條【政府監測證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證據。第五十六條【網站關閉】 非法設立網站從事網絡交易,或者利用合法設立的網站從事非法網絡交易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提請網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的通信管理部門依法暫時屏蔽或者停止網站接入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后,需要關閉網站或者停止網站接入服務的,可以依法提請網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的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網站或者停止網站接入服務。第五十七條【違法管轄】 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由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管轄,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移送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提交市場主體登記、許可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建立檔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明知平臺內經營者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主體資格信息,而為其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網絡交易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六十一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團購活動未對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商品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記錄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對有償搜索、排名結果進行區分、標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采取技術措施保證消費者可以隨時查閱電子格式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布促銷信息不符合規定要求,誤導消費者,或者在促銷期間任意變更促銷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通過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獲取報酬,但未向消費者如實披露其性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制作時,未按照規定對委托人的主體資格和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并作相應記錄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明知委托人要求制作的網站網頁存在違法內容而接受委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事前征求意見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對跨境屬性披露、區分和標記的,未對自營商品、服務部分與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別、標記的,未對跨境商品、服務部分與平臺內境內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別、標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保存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發布時間、交易記錄等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終止平臺服務未按照要求進行公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消費爭議,或者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相關主體資格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落實數據備份、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未公示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我聲明和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跨境網絡交易經營者未公示風險告知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公開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我聲明和主體資格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修訂是要重新公布施行日期的)
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