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投資需謹慎,小心掉入傳銷“陷阱”
日前,上杭法院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判決被告人李某茂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三十二萬一千二百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間,劉某、林某、陳某等人(均已判刑)組織策劃 “老區紅”期權銷售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采取向社會公眾銷售和匯公司“老區紅”期權證書、將企業代碼宣傳為股票代碼、設立老區紅網站的虛擬電子股盤、宣傳公司三年內會上市、承諾“老區紅”期權證書將來可兌換成“老區紅”原始股、購買“老區紅”期權成為會員可以獲得多種收益等虛假宣傳手段,要求參加者以購買期權方式,按照入會金額2000元、8000元、20000元組成銀卡、金卡、鉆卡三個層級,會員發展下線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分享獎、銷售獎(又稱碰撞獎)、績效獎,以此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被告人李某茂加入會員后,積極宣傳并發展下線會員9層200余人,從中非法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茂參與他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茂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老話常說“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當身邊有人以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等特征的行為來向自己推銷,并誘惑自己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獲得收益時,一定要加以警惕,這極有可能是傳銷“陷阱”。如果輕信加入成為會員,且積極參與組織宣傳、發展下線的,可能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終血本無歸,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