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三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潘某某。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