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40商務商會”為名在涿州開展傳銷活動 11名傳銷頭目被公訴
7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馮某某、楊某某、李某乙、張某丙、李某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張某甲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發展傳銷骨干人員張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楊某某、李某乙、張某丙、李某丙, 并積極發展“商務商會”傳銷團隊,騙取他人財物,擾亂市場秩序。
該傳銷組織層級超過三級,共計100余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楊某某、李某乙、張某丙、李某丙在“商務商會”傳銷組織中,起到領導、管理、培訓等作用。被告人馮某某負責收取新成員上交的銀行卡,在該組織中擔任申購大總管的職務。
被告人劉某某為涿州市張某甲“1040商務商會”傳銷組織分支的上級領導人員,領導張某甲集團在涿州開展傳銷活動。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馮某某、楊某某、李某乙、張某丙、李某丙以加入“商務商會”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他人參加,騙取財物,且在傳銷組織中起到組織、管理、宣傳、培訓等作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