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他人到靈武參與“西部大開發”傳銷活動 3名傳銷頭目被公訴
7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靈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許某甲、余某甲、周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許某甲、余某甲、周某某經他人介紹在寧夏靈武市加入以“西部大開發”為名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33500元入門費獲得加入資格,且每人只能發展兩名下線。
被告人許某甲在加入傳銷組織以來,通過帶新人轉老鄉、轉靈武城,鼓勵新人加入傳銷組織,為預備加入傳銷組織的新人聯系申購,并負責給下線傳達開會、學習事宜。期間,積極發展下線余某甲,其所發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達到59人(包括其本人)。
被告人余某甲自加入傳銷組織以來,通過帶新人轉老鄉、轉靈武城,鼓勵新人加入傳銷組織,為預備加入傳銷組織的新人聯系申購,并負責給下線傳達開會、學習事宜,發放返利、雞魚等福利。期間,余某甲積極發展下線王某某、余某乙等人,其所發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達到58人(包括其本人)。
被告人周某某經余某乙介紹加入傳銷組織以來,通過帶新人轉老鄉、轉靈武城,鼓勵新人加入傳銷組織,為預備加入傳銷組織的新人聯系申購,并負責給下線傳達開會、學習事宜。期間,周某某積極發展下線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其所發展的直接或者間接下線達到54人(包括其本人)。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余某甲、周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許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余某甲、周某某以西部大開發,入股投資可以分紅為由,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三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