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額爾古納及周邊城市開展傳銷活動 三名傳銷骨干被公訴
6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額爾古納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沈某某(沈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撤回起訴)與三名被告人張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在額爾古納市及其它地區向他人推銷“國盟普惠證券”產品,并承諾他人購買“國盟普惠證券”產品可以獲得高利潤回報。
“國盟普惠證券”產品要求參加者通過購買證券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
在傳銷活動中,沈某某為張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上級,負責在額爾古納市對他人進行宣傳、授課、收取參與者的資金并向上層轉賬,共計轉賬金額為人民幣825,342.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某在額爾古納市向他人推銷“國盟普惠證券”,在傳銷活動中李某某輔助張某某操作“國盟普惠證券”后臺、幫助張某某將“國盟普惠證券”資金轉至上一級。張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共計106人,發展下線層級達4級,涉及金額為人民幣2,095,066.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額爾古納市草原風飯店旁邊租賃的門市房向額爾古納市、牙克石市等地區推銷“國盟普惠證券”產品。何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共計66人,發展下線層級達9級,涉及金額為人民幣1,082,72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