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如祥“醒久飲”運營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沒140多萬元
6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題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簡稱:《審查行政裁定書》)。
因涉嫌傳銷被罰沒141萬多元
據《審查行政裁定書》顯示,經審查,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被申請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制定會員發展和層級計提規則,以多層級的方式發展會員并形成上下線,同時依據下線會員購物取得返利進行多層級計提的行為,屬《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組織策劃傳銷違法行為。遂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濮市監處【2021】第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11,642.80元;2、罰款人民幣1,200,000元。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被申請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且表示以后不再起訴。2021年4月28日本院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市監處【2021】第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執行人表示以后不再起訴該處罰決定書,但其在處罰決定書限定期限內未履行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市監處【2021】第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的濮市監處【2021】第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準予執行。申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因涉嫌傳銷被凍結600萬元
2020年11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題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南成如祥商貿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簡稱:《審查行政裁定書》)。
據《審查行政裁定書》顯示,經審查,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阿依達商貿有限公司、趙云曉涉嫌傳銷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涉嫌傳銷資金,決定向本院申請對上述被申請人的涉嫌傳銷資金進行凍結。
本院認為,《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申請人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對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予以凍結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河南成如祥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00萬(開戶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行卡號:76×××45)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
對被申請人河南阿依達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50萬(開戶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營業部,銀行卡號:15×××29)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
對被申請人趙云曉的銀行存款150萬(開戶行:華夏銀行鄭州分行(支行),銀行卡號:62×××43;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嵩陽南路支行,銀行卡號:62×××97)
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據天眼查APP顯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注冊資本為1500萬,翟家玉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持股42%,張松建持股42%,趙云曉持股16%。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6日,“河南成如祥商貿有限公司”更名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此外,公開資料顯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處中原腹地鄭州,經過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一家集研發、銷售、運營為一體的綜合型企業。
本文信息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