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相·中國牛”運營方新平鴻亞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沒163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題為《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與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行政判決書》(簡稱:《一審行政判決書》)。
據《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原告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市監行處字(2020)20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劍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光平、張元霞及其機關負責人委托出庭工作人員杜光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于2020年1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公司(注冊地址為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漠沙鎮托竜街攀枝花路44號)從2017年11月1日在各省設立省運營中心,銷售一款名為“本相·中國牛”的飲料,2018年3月12日原告在貴州知心知意貿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提供場地給當事人從事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我局已立案調查)的住所設立全國運營總部及貴州省運營中心(當事人未取得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地址),各省運營中心設5名省高管,并在各市設3名市高管,各區縣設2名區縣代理,各鄉鎮設1名鄉鎮代理。
當事人的運營模式如下:繳納15000元購買當事人代理的“本相·中國牛”產品可以獲得鄉鎮代理資格,繳納30000元購買當事人代理的“本相·中國牛”產品可獲得區縣代理資格。取得代理資格后可以銷售“本相·中國牛”產品。繳納100萬元成為當事人投資人,繳納5-10萬元成為當事人股東,繳納2萬元成為當事人合伙人,投資人、股東、合伙人不加入公司章程,但是可以參與當事人利潤分紅。省市高管沒有工資,通過推薦股東、合伙人、區縣和鄉鎮代理獲得推薦獎,同時股東、合伙人、區縣和鄉鎮代理之間也可以相互推薦獲得推薦獎。
推薦1名投資人推薦人獲得15%即15萬元的推薦獎(其中12萬元現金,3萬元“本相·中國牛”產品),同時省市高管團隊獲得5萬元生活費;推薦1名股東推薦人獲得10%的推薦獎(如股東繳納10萬元,推薦人獲得1萬元推薦獎,其中8000元現金,2000元“本相·中國牛”產品),同時省市高管團隊獲得5000元生活費;推薦1名合伙人推薦人獲得10%即2000元推薦獎(其中1600元現金,400元產品),同時省市高管團隊獲得1000元生活費;推薦1名區縣代理推薦人獲得2500元推薦獎(其中2000元現金,500元“本相·中國牛”產品),推薦人為市高管的,市高管團隊獲得1500元招商獎,省高管團隊獲500元生活費;推薦1名鄉鎮代理推薦人獲得1200元推薦獎(其中1000元現金,200元“本相·中國牛”產品),推薦人為市高管的,市高管團隊獲750元招商獎,省高管團隊獲300元生活費。
當事人從通過此方式運營“本相·中國牛”到目前為止共招募股東5人(其中繳納5萬元的3人,繳納10萬元2人),合伙人82人(其中繳納2萬元的13人,繳納1萬元的15人,繳納5000元的54人),共計收取103萬元;共招募區縣代理22人(其中購買3萬元產品的20人,購買28800元產品的2人),鄉鎮代理2人(每人購買15000元產品),共計收取687600萬元。上述錢款通過現金、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繳納,最終都打入當事人指定賬戶(即法定代表人尹曉彤的私人賬戶,賬戶名:尹曉彤,賬號:62×××76,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新平縣支行城關分理處)。2019年3月30日,原告在貴陽市南明區洪福盛宴酒樓召開分紅大會將區縣代理、鄉鎮代理向其購買“本相·中國牛”產品所獲得的10萬元利潤分配給了股東(每人1000元)、合伙人(每人200元)、省市高管(除股東、合伙人分配利潤外剩余的40000元由省市高管平均分配)。
被告認為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構成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組織傳銷行為,鑒于原告已改正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的違法行為,故不作相關處罰。故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原告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包含收取的股東、合伙人費用103萬及銷售產品獲得利潤10萬元)人民幣1130000元;二、罰款人民幣500000元;三、罰沒合計人民幣1630000元。同時,被告告知原告繳納罰沒款的賬戶信息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后果。并告知原告不服該決定的,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明區人民政府或者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同時,被告在案件查處過程中,依法立案進行調查處理,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并保障了原告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在依法組織公開聽證程序后,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審批之后,依法向原告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天眼查APP顯示,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注冊資本為300萬元,尹曉彤持股100%。
此外,據“信用中國”顯示,2019年5月31日,新平鴻亞商貿有限公司因“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組織傳銷行為”被南明區市場管理局罰沒607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