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五條亮點解讀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化妝品安全科普宣傳周即將到來之際,吉林省藥監局發布新條例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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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化妝品的定義與范圍
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新的定義,醫療美容的所有產品都不屬于化妝品,生活美容的所有產品不都是化妝品。只有“符合化妝品定義”且拿到化妝品注冊、備案號的產品才是化妝品,比如洗發水、護膚霜都屬于化妝品,但美白針、美容儀器不是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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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類管理制度
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和已使用的原料(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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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特殊化妝品范圍和管理
“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應按照《條例》規定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并取得注冊證,普通香皂不適用。而牙膏不屬于化妝品,在《條例》配套的牙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發布實施前,藥監部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對牙膏實施監督管理。”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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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管網購化妝品
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不履行相關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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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條例》全面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對涉及質量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最高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5倍的罰款,禁止其5年直至終身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于企業本身,除吊銷許可證外,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