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發展下線4300余人 一男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
借用網絡平臺,繳納保證金成為會員,一男子通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發展下線4300余人,騙取財物2842萬余元。日前,臨沭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萬元。
2015年2月以來,被告人陳某與李某、王某、袁某、張某、杜某(均已判刑)注冊成立臨沂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制作會員網站,對外謊稱該傳銷組織為政府扶持項目,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的手段,引誘加入者繳納1000元廣告宣傳保證金即可注冊成為會員,每日簽到能賺取20元廣告費,并以拉人頭入會的方式發展下線,按順序組成傳銷層級十九級以上,先后誘騙4300余人加入該組織,騙取財物2842萬余元。被告人陳某系公司發起人、股東之一,積極參與謀劃并發展會員等工作,非法獲利64284元。
臨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另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陳某主動到臨沭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陳某向臨沭縣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64284元。
臨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整個組織、傳銷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系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警惕“暴利誘惑”,傳銷手段無論如何改頭換面,都少不了具有繳納入門費、發展下線、以發展人員計提報酬或返利依據等特征,謹防落入傳銷陷阱。一旦發現傳銷活動,可向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