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評:一紙法律文書就歸還“租賃”豪車獎勵,綠葉別寒了經銷商的心
近日,中新觀察注意一篇題為《綠葉經銷商“維權”失敗:靠能力贏得的豪車獎勵,可能并不屬于你》的消息被多家媒體轉載。
該文中提到,4月9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倪某發與蘇州綠葉日用品有限公司、格上租賃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2016年,倪先生通過注冊成為綠葉公司的直銷員,在綠葉公司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倪先生開始向社會推廣綠葉公司的產品,并依據綠葉公司制定的營銷分配方式獲取推廣報酬。因倪先生業務突出,綠葉公司曾多次給予其獎勵,獎勵包括旅游、獎金、車輛等。但獎勵的上述奔馳車輛,綠葉公司雖已交付其使用,但至今仍未將所有權過戶至倪先生名下。倪先生多次要求將該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均被綠葉公司拒絕。現該車輛登記在租賃方格上公司名下。倪先生認為綠葉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上訴至法院。
對此,綠葉公司辯稱,自己為了鼓勵品牌經銷商在未來更好地開拓市場,在2018年1月與倪先生簽訂了《經銷商用車協議書》,將案涉車輛三年使用權交予倪先生使用,在該三年內所有權仍歸屬綠葉公司,待三年期滿后過戶給原告。但同時根據協議約定,倪先生應當遵守綠葉公司制定的規則,將車輛用于未來的銷售市場工作中,不得出現轉讓、轉租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出現上述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使用的車輛,并取消其資格。根據此約定,倪先生在租賃期內已不再經營綠葉事業,甚至從事與綠葉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綠葉公司有權收回該車輛,并不退回倪先生任何費用。
綠葉公司得知,倪先生在三年試用期內已不再從事綠葉公司的直銷經銷工作,且同時原告還在從事與被告綠葉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事業,根據協議約定,綠葉公司有權拒絕將車輛過戶至倪先生名下,并要求其返還車輛。
最終,根據約定,綠葉公司有權收回車輛,故對倪先生要求綠葉公司返還車輛的主張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倪先生要把綠葉公司曾經獎勵給自己的豪車悉數歸還。
盡管此法律文書傷害不大,但侮辱性極強,特別是仍在綠葉公司效力的經銷商。他們是否清楚的認識到,曾經那么努力奮斗工作而得到的物質會被贈予方用因法律一紙文書而被無情的拿走。換言之,對于經銷商而言,拿走的不僅僅是物質,也是一份曾經的榮譽。盡管不想從事綠葉了,但作為市場的人,應該有“良禽擇木而棲”的選擇權。
此外,許多直銷公司同樣都喜歡豪贈經銷商汽車、游艇,甚至別墅來獎勵努力做市場的人,場面宏大,彼時獲獎者氣宇軒昂的表示忠心,場下雷鳴般的掌聲,但時過境遷,直銷企業的市場有起有落,誰都不能保證會在一個平臺奮斗一輩子。其實,尊敬經銷商的選擇,畢竟他們曾經為公司創造過輝煌,也別因為經銷商的離開而去質疑其忠誠。
中國有句俗話“好聚好散,再聚不難”。然而,誰又能真正做到不傷害彼此就離開呢?這就是為何在國內直銷行業,老板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矛盾永遠存在一樣。說到底,發生在綠葉經銷商身上的事情,其實就是利益引起的。
從法律來看,綠葉與曾經的經銷商為了捍衛自身的利益,彼此沒有對與錯。綠葉盡管贏了官司,但很可能動搖正在努力做綠葉市場人的決心,甚至也會失去一些曾經加盟過綠葉的經銷商的信任與好感。
其實,世間仍有一種聚散,不是因愛生恨,而是失去得到也不外乎一個“緣”字,如果未來還有緣,贈人之物,何必力爭;如若無緣,贈物留念。最后,祝福該經銷商前程似錦,也期待綠葉公司重振雄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