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借鑒|直銷違法行為抽查監管細則
蚌埠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監管細則
(暫行)
為細化優化隨機抽查程序,明確實施機構人員工作要求,使每一項隨機抽查事項都有細化可操作的運行規范,確保任務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規范、監督到位,特制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監管細則。
直銷違法行為抽查監管細則(試行)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結合《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8年版),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經批準設立的直銷企業及駐皖直銷企業分支機構(含服務網點、經銷商、專賣店等)。
二、檢查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三、檢查比例和頻次
(一)抽取基數及比例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工商企監字〔2016〕185號)關于“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比例不低于總數的3%”的規定。抽取基數為市場主體名錄庫所有市場主體,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頻次及抽取方法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一次抽查、全面體檢”和《安徽省直銷行業分類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工商公字〔2016〕33號)的要求,直銷違法行為檢查結合企業公示信息抽查一并進行。對上一年度評為A類直銷企業的抽查,每年不超過1次;對其他類企業的抽查,每年不超過2次。
(三)對直銷企業涉案涉訴調查和行業調研不屬于抽查范圍
除黨委、政府及上級機關有特別要求外,不進行專項抽查。
黨委、政府及上級機關有特別要求開展專項抽查時,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檢查,一年內不重復進行。
四、檢查內容及方式方法
(一)檢查內容
1.直銷企業發生重大變更是否事先經批準。
2.直銷企業是否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
3.直銷企業是否有欺騙、誤導等宣傳行為和欺騙、誤導等推銷行為。
4.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是否違規招募直銷員。
5.直銷員是否取得直銷員證。
6.直銷企業是否有違規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的行為。
7.直銷企業是否按規定支付直銷員報酬。
8.直銷企業是否違反有關換貨、退貨規定。
9.直銷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
(二)檢查方式
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法實施。
五、結果處理
(一)對直銷企業未經事先批準,發生重大變更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二)對直銷企業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三)對直銷企業有欺騙、誤導等宣傳行為和欺騙、誤導等推銷行為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四)對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規招募直銷員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五)對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罰。
(六)對直銷企業違規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處罰。
(七)對直銷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直銷員報酬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
(八)對直銷企業違反有關換貨、退貨規定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
(九)對直銷企業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處罰。
六、公示制度
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監管平臺,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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