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市法院審理“DMS”網絡傳銷案 六名傳銷高層被判刑
2月2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邛崍市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投資房地產項目為名,事實傳銷活動,六名被告人加入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DMS”系境外平臺,該平臺公司對外宣稱在某國開發了名為“玫瑰之城”的房地產項目,為建造該項目,向廣大群眾集資,通過網絡注冊發展會員。
會員在該網站注冊賬號,均需提供推薦人,并且需繳納人民幣7000元、21000元、70000元不等的投資款,投資款按7:1的比例換算為網站虛擬“DMS幣”,虛擬幣可按1:1的比例用于兌換其平臺自定義的電子股或按1:6的比例提現,電子股的價格會按時間推移上漲,上漲區間為0.5元至1元,只漲不跌,當價格上漲至1元后,平臺將會員持有的電子股進行拆分(1股拆分為2股),股價從1元回落至0.5元,之后又進行重復的上漲、拆分。
會員在電子股拆分后,可以將電子股兌換成虛擬幣,虛擬幣可用于掛售或按1:6的比例進行提現,掛售的虛擬幣則可用于會員注冊新賬號(新賬號只能使用一半的掛賣虛擬幣,另一半必須使用現金投資。即開人民幣7000元的賬號,換算虛擬幣為1000個,開新賬號只能使用掛賣得來的虛擬幣500個,另外的500個必須通過投資人民幣3500元取得);提現的限制為200個虛擬幣以上可以提現,每月只能提現1000個虛擬幣,并收取3-5%的手續費。
會員的投資款通過銀行轉款或現金的方式交給自己的推薦人或更高層的會員,提現則由平臺的高層人員將錢轉入會員提供的銀行賬戶內。平臺的收益模式分為靜態模式和動態模式,靜態模式即上述通過網站自定義的電子股上漲后進行拆分、提現以實現增值;動態模式則為直接或間接推薦他人參與投資后享有的網站虛擬幣獎勵,包括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等。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將DNS平臺引入邛崍,并發展被告人陳某惠等人加入該平臺。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為了進一步拓展市場,便邀約被告人陳某惠、姜某霞、王某康、劉某等人先后赴深圳及新加坡等地進行“考察”學習DMS平臺業務。為獲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姜某霞、劉某鳳、陳某惠、王某康、劉某在邛崍、大邑等地通過召開培訓會,開設工作室、組織會員游玩、聚餐及面對面邀約等方式發展會員加入該平臺,其中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陳某惠、劉某鳳形成一個整體共同開展組織、領導活動,被告人劉某、王某康作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的下線,既參與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組織、領導活動,又單獨發展人員參與投資。
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陳某惠、劉某鳳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335人,被告人劉某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69人,被告人王某康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55人。
經司法會計鑒定,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陳某惠、劉某鳳、劉某、王某康及其使用的銀行賬戶收取部分傳銷參與人轉入資金共計17547999元;上述六被告人通過其使用的銀行賬戶轉入公司指定的多個賬戶資金共計16899058元;部分傳銷參與人直接轉入公司指定的多個賬戶資金共計1218967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陳某惠、劉某、劉某鳳、王某康分別相互伙同,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結合六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金額和人數、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程度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實際情況考慮,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王某、姜某霞等六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