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傳銷”與警方“正面剛”,遭法院一一駁回!涉案6億國脈天網案落定!
推廣中國聯通定制的“國脈天網卡”,看起來沒什么問題。這家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卻虛構“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以拉人頭返利的形式行傳銷之實。截止到2019年6月20日,公司后臺注冊800余萬人,形成層級5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397167人,涉案金額674753717元。
最有意思的是,這家名為杭州國脈電信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杭州國脈”)、盧某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過程中,被告人盧某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予認可,被告單位杭州國脈也與公安機關“正面剛”,提出公安違法立案、違反法定程序調查取證等,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逐一“打臉”。
2020年9月8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被告人盧小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被告人王偉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對一審判決不服,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21年1月8日上午,聊城中院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1
形成層級59層 涉案674753717元
新浪潮記者了解到,杭州國脈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盧某杰;公司經營范圍為第二類增值電話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聯通400全國統一電話增值業務的開發、推廣、服務及代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成果轉讓等。2013年9月11日、2014年7月,杭州國脈公司分別與杭州凱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廣西天之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杭州國脈公司委托兩公司代理、推廣800、400、95xxx全國統一電話業務。
杭州國脈曾稱“中國聯通是我們最堅強的靠山”,“國脈電信與中國聯通有戰略合作”。事實上,合作是有,但進行過程中就悄然變了味。
2017年12月、2018年4月杭州國脈公司先后同中國聯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其麗水市分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簽訂協議,為上述公司代理銷售28元套餐國脈天網卡和29元套餐天網卡。2019年1月,杭州國脈公司同中國聯通公司達成協議,代為銷售39元天網卡。6月1日,中國聯通公司推出放心用功能;39元套餐用戶每月交納10元,當月流量放心用。每銷售一張天網卡,聯通公司給杭州國脈公司80元、100元或120元的推廣費,以及客戶通話費的提成。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以來,杭州國脈在銷售中國聯通及各級分公司給其定制的國脈天網卡時,虛構“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進行銷售,要求參加者交納1200元-1700元不等費用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獲得加入資格成為一級天網會員(后變更為A天網會員),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按照分銷、店鋪、績效等獎勵方式進行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一級天網會員(后變更為A天網會員)通過發展和被發展的關系,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截止2019年6月20日,公司后臺注冊83×××48人,形成層級59層,其中購買“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397167人,涉案金額674753717元。
02
東窗事發緣系經營模式被舉報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偉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而在這之前,聲勢浩大的杭州國脈已經被舉報了。
據裁定書中的情況說明,證實聊江公(經偵)受案字[2019]2號受案登記表表述的“特情舉報”,是指線人發現線索后向該公安機關舉報;受案登記表中所述的“2018年以來,傳銷團隊利用該平臺在聊城以拉人頭、交入門費形式發展下線八百余人,形成七個層級,涉案金額達一百余萬元”為線人提供信息。
被告人也就是杭州國脈的法人盧某杰也表示,很多人將其公司的經營模式舉報到工商局和公安部門,“他們來聯合執法檢查,對我說公司設定的直推獎有點高,涉嫌傳銷,我就把708元直推獎降到500元,把銷售員和區域代理的42元各級獎勵提高到100元。”
杭州國脈的法人盧某杰
書證中提到,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接舉報、經調查發現杭州國脈公司涉嫌從事傳銷活動,將該線索及調查材料移交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該公安分局接受該線索,但未予立案。
03
被告不認犯罪事實和罪名 法院逐一“打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被告人盧某杰、王某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杭州國脈公司以及盧某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予認可。但其辯護意見被法院一一駁回,不予采納。
辯護意見中提到,公安機關未發現犯罪事實、無管轄權而違法立案。審查認為,在案書證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公安機關根據線人提供線索,經調查發現聊城市轄區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行為遂立案偵查,經偵查發現聊城轄區內有大量群眾參與傳銷活動,且居住在聊城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偉亦在聊城地區組織傳銷活動,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符合管轄的有關規定。
關于“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偵查取證結果不得采信”,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提取的物證、書證,均系依法取得,期間存在的瑕疵已由公安機關作出了說明;提取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和據此所做的檢查筆錄,均系依法取得,從阿某調取的電子數據錄屏錄像、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出具的回復,均能證實公安機關從阿某調取的證據在提取、保存中保證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電子數據和書證資金流水相互一致,更進一步證實調取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在案書證杭州公安機關加蓋印章的介紹信、拘留證、立案決定書等,顯示公安機關抓獲盧某杰前,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了報備,抓捕過程和行為符合有關規定。
而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占有已凍結款項1095萬余元,涉嫌嚴重職務犯罪”的辯護意見,審查認為,對于公安機關扣劃行為涉嫌違法的問題,被告單位、被告人盧某杰的辯護人已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舉報,相關部門正在調查處理,該程序問題并不影響本案對被告單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亦不影響對涉案財物的審查處理。
此外,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接舉報后、立案前,在網上搜索、瀏覽被告單位有關信息,不屬于采取技術偵查手段,該方式不會損害和改變被告單位的電子數據信息內容。故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辯護意見提到公安機關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調查取證,大量證據材料不具有證據資格,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些涉及證據證明力的問題各鑒定機構一一做出了解釋并提供了證據,此條也未被法院采納。
山東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對光盤感染病毒進行解釋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給出解釋
被告認為杭州國脈不存在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他們提到,“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對所有用戶真實可用,且定價公允。被告人盧某杰辯解杭州國脈公司沒有虛構業務,提供的流量大禮包來源于聯通公司,沒有欺詐行為。
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銷售的天網卡本身自帶流量套餐,麗水、衢州天網卡28元套餐超流量后杭州國脈公司用聯通公司贈送的流量為客戶充值;29元套餐中已含免流量,杭州國脈公司實際未花費任何費用;全國版39元套餐,在2019年6月1日前超套餐后由聯通公司贈送30G,再超流量后由杭州國脈公司購買,2月份至5月份杭州國脈公司應購買流量費用僅為38115元,相對于杭州國脈公司近6.7億余元的涉案金額而言微乎其微,且在2019年6月1日后,在全國版39元套餐已經明確交10元每月即可免流量的情形下,杭州國脈公司仍以1700元享受2年免流量銷售“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另,本案只購買“天網流量包大禮包服務”、不購買天網卡的用戶比例達55%,該部分用戶根本無法享受流量服務。上述事實證實,杭州國脈公司在代中國聯通公司及其分公司銷售天網卡期間,虛構“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產品進行銷售,騙取財物。
本案參加者被要求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規定只有購買1700元“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用戶才能成為金牌會員,從而獲得發展下線及升級的資格。不購買流量大禮包的,無法組建團隊,也無法成為銷售員或者企業代理商,不能獲得下線的銷售返利,該1700元實質上是加入傳銷組織的入門費。同時,杭州國脈公司規定在成為金牌會員后,發展5個下線會員可以成為業務員,業務員發展5個銷售員成為業務經理,業務經理發展5個業務經理成為企業代理商,由此按照金牌客戶、業務員、業務經理(后取消)、企業代理商形成上下級關系,至案發本案傳銷組織已形成50余個層級。
審查認為,本案系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審理查明,杭州國脈公司制定的返利規則規定,在成為金牌客戶、業務員、業務經理、企業代理商之后,除可以從其自身推廣的客戶中獲得直推獎和一定數量的隔代獎外,還可以從其下線推廣的大禮包業務中再獲得一定數量的隔代獎,此外,還可以享受績效獎勵。在案多數證人亦證實其購買大禮包不是為了免流量,而是為獲得返利、獲得公司將來上市的分紅。上述事實證實,本案系以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發展更多下線來獲得非法利益。
故,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據此作出以上判決,上訴被駁回之后,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