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專項整治:劍指“虛擬幣”、“傳銷電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
近期,各地公安紛紛推出“反詐”宣傳,劍指“虛擬幣”、“傳銷電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網絡博彩”、“各種套路網騙”等。新一輪專項整治正穩定輸出,網絡灰黑產老哥們不禁虎軀一震:開局不穩,隨時要崩。
前有哀鴻遍野的“P2P”、一網打盡的“現金貸”、技術越好牢房越早的“爬蟲”等,后有日進斗金的“網絡賭博”、洗錢利器的“第三/四方支付”等,互聯網行業已然成為犯罪高發地。程序員(小碼哥)成為高危職業,賺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走向監獄不歸路。
而司法實務中,上述新型網騙犯罪仍存在諸多爭議之處,互聯網合規君簡要歸納如下、再搬一磚:
虛擬幣
虛擬幣/山寨數字貨幣,一直是刑事打擊重點,整個產業鏈所涉罪名眾多,犯罪集中度高,條條道路通監獄。
由于虛擬幣的案發金額較高,一般的項目方(一兩年前空氣幣ICO火爆)所牽涉的資金輕松上千萬、上億,如果定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主犯直接牢底坐穿。但這些虛擬幣的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基本由項目方或莊家控盤操縱價格),如何認定犯罪金額成為實務難題。而且很多投資人,本就是奔著“不是你割我,就是我割你”、“梭哈,贏了游艇嫩模、輸了下地干活”的雄心壯志去的,詐騙的受害人問題也依然存在爭議。在取證上,由于區塊鏈的特性,如犯罪嫌疑人不交出私鑰或虛擬幣被洗到成千上萬個地址去,將大大增加司法成本。
而非明星項目(滿天飛的詐騙山寨幣),由于不能自帶流量(沒有名人站臺背書,18年下半年是騙子項目興風作浪的巔峰時期),往往會采用所謂的社群化營銷(嗯,傳銷)。入門費(買幣)、多層級(拉人頭買幣)、團隊計酬(拉人頭送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妥妥扣上。傳銷組織打著各類幣的名義,從一線城市開始往二、三、四線城市猛推。傳銷幣有一個特性,就是某村的某個人在搞,就會帶動整個村的人去搞。拉低智商這個事就像病毒,傳染能力堪比埃博拉。
定傳銷是魔法攻擊,入罪易但量刑較低,打擊一片;
定詐騙是精準暴擊,入罪難但量刑較高,殺雞儆猴。
傳銷電商
社交電商是傳銷電商的重災區,又能騙、又有錢。傳統線下的傳銷組織換個網絡馬甲,搖身一變就是新電商、新經濟,但本質還是靠人頭賺錢。
打擊傳銷電商,主要有刑事規制與行政處罰。
刑事規制的穿透審查。刑事意義上的“傳銷”,主要構成要件為“入門費”、“層級”、“團隊計酬”。在刑事規制的穿透審查下,無論是“188爆款”、“399大禮包”還是“金鉆銀鉆奧迪雙鉆”、“尊貴會員權益”,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收取入門費;無論將各類層級體系搭建在電商體系內或外,還是絞盡腦汁想出各類“頭銜名號”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組成層級;無論以各種“營銷費”、“培訓費”、“推薦費”等名義發放傭金,還是以各類積分、產品抵扣傭金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團隊計酬。刑法是個筐,啥都能往里裝。一個“變相”,博大精深。
行政處罰將會是執法常態。互聯網合規君曾與某區工商部門交流,他們認為,只要有“層級”,不管幾級,都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構成行政監管意義上的“傳銷”,可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等。如果以此為標準,社交電商行業基本全軍覆沒。而近期某些社交電商被異地工商部門查處,被法院凍結銀行賬戶,處罰沒收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資金,據此可見一斑。異地執法是杯酒,個中滋味細細品。不懂?再讀一遍本節的第一句。
倒賣公民個人信息
倒賣公民個人信息這個事,是個積淀已久的歷史問題。由于互聯網里的個人信息裸奔已久,涉案當事人往往仰天驚呼“我不就傳了個文件,怎么就變犯罪了?”、“朋友讓我幫個忙,我也不知道是犯罪”等等,風險意識基本還停留在幼兒園階段。
反觀大數據行業,當然也處于普遍性的違規違法狀態。一是由于數據行業本身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位嚴重、立法滯后,導致刑法兜底、入罪容易;二是各類標準、規則爭相出臺,但真要將數據流從授權同意、獲取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傳輸、刪除銷毀等各個環節都能做到完全的合法合規,那么昂貴的商業成本與技術成本讓大部分數據公司破產在即。
因此合規往往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商業問題(金錢成本)與技術問題(時間成本)。只有商業和技術解決不了的,才會成為法律問題(刑事風險)。
也正如此,公司所在地的司法環境將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部分。個別省市對大數據較為開放,即只要平臺的用戶已進行授權同意,不管平臺所收集的用戶信息是否遠超授權同意的內容或權限范圍,盡量不采取刑事打擊,而以行政監管方式要求平臺整改。而對大數據并不友好的個別省市,看到平臺超授權收集用戶信息的,對越權部分的收集行為都定性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在法律層面上,大家都沒錯,因此跨省搶人大戰一觸即發。
上下游一鍋端
由于互聯網灰黑產的產業鏈分工越來完整細分、專業分工、聯絡隱秘,從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到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財產轉移等,就某一起刑事案件,以傳統的幫助犯予以認定越來越難,對黑灰產產業鏈的打擊也越來越難,通常是今天消失了一家公司,明天又涌現出更多的公司。
司法解釋的出臺,掃除法律障礙、推進專項打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兩個罪名,基本將整個“網絡詐騙”產業鏈上下游一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