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傲鷹網絡公司女總裁何開秀涉嫌傳銷8日在中院過堂
南都訊 記者 肖友若 實習生 汪雪 3月8日是婦女節,深圳傲鷹互生網絡公司女總裁何開秀沒能享受節日,何開秀、林良箭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二審昨在深圳中院過堂,何開秀此前被羅湖法院一審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此案是否涉及傳銷罪引發爭議,也關系到何開秀的命運。
據了解,何開秀是“資源整合管理與應用,企業與消費資源整合應用”專利發明人,2007年其利用該專利成立深圳傲鷹互生網絡公司,開發了傲鷹互生網絡系統平臺,該平臺的特點是,在平臺下發展服務商,服務商下發展發卡企業(合法的公司和企業),由發卡企業免費發卡給消費者。消費者通過在發卡企業打折消費積分累積,再將消費積分全部返還給系統平臺,系統平臺將積分的50%返還給消費者,服務商和發卡企業各10%,10%為見義勇為基金,剩下的為系統平臺自留和繳稅,積分可以兌換現金。
根據檢方的指控,服務商需要繳納12萬元的“入門費”,發卡企業需繳納1.96萬元,整個平臺是以典型的金字塔增值模式進行運營,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此外,該公司雖然宣稱只能以企業身份加入,但有很多個人為了加入平臺而臨時注冊公司的情況。此舉便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
何開秀辯方律師認為,此案區別于傳銷的一個特點是并沒有高層的揮霍,所有收入都在系統平臺,還照章納稅。辯護人說,這個平臺也不存在脅迫,不限制人身自由,服務商所繳納的8萬-12萬元,這個平臺還能如數退還。而根據傳銷的特點是無限制發展,這個平臺則有所限制,每20萬人只設一個服務商。而任何傳銷越是下線越是受害者,此案中互生系統平臺的底層是消費者,他們是收益者,本案中沒有實際的被害人,消費者像往常一樣正常購物。綜上,辯護人認為此案被以類似傳銷而類推適用傳銷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2009年何開秀等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拘,當時平臺上所留資金約6000萬元,2010年11月,此案一審在羅湖法院開庭,何開秀等被判有期徒刑3年不等。昨日二審法官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