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資金上億元 “1040工程”傳銷案9名傳銷骨干在成都獲刑
9月2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 該傳銷組織以 “1040工程”為名在成都新都區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某富、楊某玉等九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在該組織中起策劃、操縱、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作用的人員。
2013年以來, 被告人賀某某(另案處理)伙同他人以投資、做生意等為借口,誘騙他人加入名為 “1040工程”的傳銷組織,要求其繳納500元“精品費”、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門檻費”,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以獲取非法利益。該傳銷組織在成都市新都區新都街道“橄欖郡”、“邑品天都”、“北城一號”、“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區建立多個傳銷窩點,用于傳銷人員的居住和宣傳、發展下線等活動。
2016年以來,被告人楊某富、楊某玉等人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區加入以“1040工程”為幌子的傳銷組織,其后又以投資、做生意等虛假事實誘騙其親屬、朋友加入該傳銷組織。
截止案發,該傳銷組織發展層級20余級。經四川開來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該傳銷組織所控制的40余個申購卡賬戶共計收到上千名傳銷人員轉入的涉傳銷資金上億元。
經查,被告人楊某富于2018年加入該傳銷組織,其名下賬戶收到傳銷組織申購卡轉入資金62.65萬元;被告人楊某玉于2016年加入該傳銷組織,其名下收到該傳銷組織申購卡轉入資金51.49萬元;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加入該傳銷組織;上述人員在該傳銷組織中屬于起策劃、操縱或者管理作用的人員。
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加入該傳銷組織;被告人李某東于2017年加入該傳銷組織;被告人趙某、陳某美于2018年加入該傳銷組織;被告人王某云、楊某林于2019年加入該傳銷組織;上述人員在該傳銷組織中屬于起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作用的人員。
2019年12月18日12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成華區房間擋獲楊某富、楊某玉;13時許在成都市成華區房間擋獲被告人王某。2019年12月20日7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擋獲被告人王某云;同日在成都市新都區房間擋獲被告人楊某林、陳某美。2019年12月26日7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房間擋獲被告人趙某。2020年1月1日14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某網吧內擋獲被告人李某東。2020年1月6日16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站擋獲被告人林某。
另查明,民警從被告人楊某富處查獲并扣押有其用傳銷資金購買的白色凱迪拉克牌汽車1輛,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若干;從被告人楊某玉處查獲并扣押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等物品若干;從被告人王某處查獲并扣押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1部;從被告人林某處查獲并扣押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1部;從被告人李某東處查獲并扣押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1部。
另有,被告人楊某富主動退贓5000元,被告人王某主動退贓8000元,被告人楊某林主動退贓5000元,均由公訴機關扣押在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富、楊某玉等九名被告人組織、領導以“1040工程”為名的傳銷活動,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參與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直接或間接收取的傳銷資金累計2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楊某富、楊某玉等九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罰;扣押機關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其余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