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55萬余人近13億元!鹽城法院披露共享幣特大傳銷案判決書
8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共享幣(DGC幣)特大網絡傳銷案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至案發,該傳銷團伙僅在我國就發展了55萬余人,涉案資金近13億元。最終余淵模(韓國籍)等1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5年初,李宗泰(韓國籍)、洪淳度(韓國籍)、明魯文(韓國籍)等人(上述人員另案處理)在韓國創建了共享幣(英文名:ShareCoin,后更名為DGC幣)傳銷組織,并成立了推廣營銷公司、交易所、軟件開發公司、98商城、浙江蘇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迪公司)5個子公司。
DGC幣傳銷組織設立了DGC幣交易平臺,以發行DGC幣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會員的推薦,繳納100美元至5000美元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在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利用網絡平臺發展下級會員獲取所謂的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等利益回報。
李宗泰、洪淳度先后擔任DGC幣傳銷組織韓國總公司會長,操縱公司的整體運作,任命負責子公司具體事項的代表,并聽取代表匯報工作。DGC幣傳銷組織通過設立中國區總部、舉辦DGC幣啟動大會、組織中國會員參觀韓國總公司等活動,在網絡進行大力宣傳,以互聯網為平臺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
2016年9月,余淵模進入DGC幣傳銷組織,并籌建98商城。2017年1月份受洪淳度指派,擔任98商城代表,并接替明魯文負責DGC幣在中國的推廣工作。
余淵模對應中國區的代表身份與中國區各團隊負責人溝通協調,傳達韓國總公司的通知、公告,反饋中國區會員提出的問題,并與中國區核心會員商議提現問題的解決方案、中國區的負責人和八人委員會人選等問題。
2016年10月,余淵模聘請被告人金旼載(韓國籍)擔任98商城次長,協助其與中國區各團隊負責人進行溝通協調,并安排金旼載前往廣西賀州等地了解被告人周某林、胡某苗因涉嫌DGC幣傳銷被公安機關查處的情況。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全某愛先后在DGC幣傳銷組織下屬的交易所和蘇迪公司工作,翻譯DGC幣的部分宣傳資料,整理會員系統提現記錄,并將韓方提供的會員提現清單整理后交給銀行批量轉賬。
期間,全某愛按照交易所負責人禹榮培(韓國籍)的要求,提供其親屬的銀行卡幫助該傳銷組織轉賬。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邊策在明知DGC幣傳銷性質的情況下,接受共享幣傳銷組織授權,擔任該傳銷組織中國區唯一代表,全面負責DGC幣業務在中國內地的各項工作,并與韓方溝通DGC幣平臺出現的問題。
為推進DGC幣在中國內地的發展,韓國DGC組織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安聯大廈22B04設立中國區總部,邊策擔任負責人。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張某慧受聘在中國區總部工作,擔任中國區教育部部長,主要負責根據韓國總公司提供的課件對會員進行講解培訓,同時協助召開DGC啟動大會、建立“大東北共享”微信群轉發韓方客服群信息,協助中國區會員聯系參觀該傳銷組織香港總部。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曹某受聘在中國區總部工作,擔任中國區市場部部長,主要負責中國區總部日常事務和客服工作,并與韓方溝通解決會員使用平臺系統和獎金計算時出現的問題。
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邊某去韓國考察DGC幣項目回國后,受其父親邊策安排在中國區總部幫忙,負責DGC幣平臺的測試和指導會員團隊長使用平臺系統,并將系統問題反饋給韓方。
邊某還參與籌備DGC啟動大會、幫助核算團隊長獎金、收取部分會員費用,幫助邊策轉賬大額資金,用于處理周某林因涉嫌DGC幣傳銷被廣西公安機關查處的事件。
2015年底,周某林成為DGC幣傳銷組織會員。為獲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周某林通過邀請人員參加邊策組織的參觀韓國總公司、DGC幣啟動大會等活動,不斷發展他人加入,逐步形成自己的團隊,后與被告人辛某華、楊某芬的團隊整合組建“亮劍團隊”,并擔任該團隊總負責人。
為更好的宣傳DGC幣項目,進一步提升團隊業績,周某林制作“亮劍團隊網站”,在廣東省深圳市布吉上水徑綜合樓8H設立工作室,并以月薪5000元聘請被告人陳某負責接待和客服工作,協助管理“亮劍團隊”。
2016年12月以后,周某林在因涉嫌DGC幣傳銷被廣西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繼續擔任“亮劍團隊”的負責人,領導會員進行傳銷活動,并委派陳某到韓國參加商討DGC中國區如何發展的濟州島會議。
2015年底,被告人辛某華成為DGC幣傳銷組織會員。辛某華通過出售自己平臺積分和向周某林購買積分再出售的方式發展他人加入,作為自己團隊下線成員,邀請人員參加DGC韓國總部參觀活動。后與周某林、楊某芬的團隊整合組建了“亮劍團隊”,作為“亮劍團隊”核心成員。
2015年底,被告人朱某元成為DGC幣傳銷組織會員。為獲得更大的非法利益,朱某元通過邀請人員參加邊策組織的參觀韓國總公司、DGC幣啟動大會等活動,發展被告人朱某美、朱某寶等人加入。
2015年底,朱某寶通過朱某元的介紹,成為DGC幣傳銷組織會員。后朱某寶向其親友宣傳DGC項目,并發展了朱某美、狄某等13人加入。朱某美加入后,又介紹李某興、姚某妤等27人加入。
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紅通過網友的介紹成為DGC幣傳銷組織會員。2016年下半年以后,張某紅受邀多次在“呱呱”語音聊天室講解DGC平臺注冊和操作,并介紹王某等27人加入。
截止2017年2月20日,DGC幣傳銷組織共發展中國會員556418名,收取中國會員費用12.89億余元,其中6000萬元投資到深圳前海甲陽金融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另有部分款項用于會員提現及該傳銷組織的發展經費。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余淵模、金旼載雖系韓國人,但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
最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上述14名被告人6年6個月到緩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0萬元到3萬元不等的罰金。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公安局依法扣押贓款合計8419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