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案告破后為什么不退賠參與者?官方解答來了
近年來,全國各地頻發傳銷人員陷入傳銷發現被騙后,為挽回損失采取上訪、瞞報,甚至還有參與者竟膽大妄為地通過編造虛假消息,在群里面以維權代表的身份煽動部分不明真相的會員非法聚集上訪,以喊口號、下跪、張貼或者散發傳單、圍堵政府機關等行為,進行非法的投訴、信訪、舉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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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石門縣市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石門縣市監局)的一封回復函披露了傳銷案告破后,執法部門為什么不退賠參與者的真正原因。
8月31日,群眾徐達在石門縣政府網上留言表示,其是貴州省思南縣人,因參加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組織的傳銷活動,導致自己損失了6300元。既然石門縣已經對該公司進行查處,資金進行了凍結,請問可以把我投資的錢退還給我嗎?
9月2日,石門縣市監局向徐達送達了《關于“徐達”對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傳銷有關訴求的回復》回復函。
石門縣市監局回復到,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傳銷一案已由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辦理完結,對當事人下達了《石食藥工質行處字〔2018
467號處罰決定書》,作出如下決定:(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二)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1680300元;(三)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00元。上述違法所得和罰款已全部上繳國庫。
針對您提出的退還參與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傳銷活動6300元的問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以及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
您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交納6300元的行為屬參加傳銷行為是違法行為,匯入公司的6300元錢屬公司違法所得,現已全部上繳國庫。綜上所述,您的資金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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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鑒提醒廣大群眾:如果已經意識到自己陷入了傳銷騙局,請不要執迷不誤或心存僥幸,請及時回頭并積極舉報傳銷違法犯罪行為,不要再聽信傳銷組織或骨干人員的謊言,早日脫離傳銷組織,開始新的生活。
傳銷活動讓人家財散盡,固然可恨,但當我們遭受這種不法侵害時,絕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以期望挽回損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報案,等待法院最終裁決,來達到保護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目的,莫讓受害者變成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