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違法行為層出不窮,薇美姿和舒客為何身處訴訟漩渦?
伴隨著人們對自身健康意識的增強,口腔護理受到大眾重視的程度也越來越高。據艾媒報告中心發布的《2019全球及中國口腔護理行業狀況與發展趨勢大數據分析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5歲兒童及12歲兒童的齲齒患病率分別為70.9%和34.5%,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的牙周問題嚴重,中國居民口腔健康亟待改善。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2010-2017年間,中國人均衛生費用漲至3738.8元,中國專科醫院數量不斷上升,口腔醫院就診人數增長到3587.6萬人。
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口腔護理品牌出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比如薇美姿公司旗下的舒客。薇美姿究竟是一家怎樣的公司?舒客現在還做微商代理嗎?舒克的商標為何被判無效?因廣告違法行為屢遭處罰,能否得到公司管理層方面的重視?
訴訟糾紛,因何被告
據介紹,廣州薇美姿是集研發、生產及銷售于一體的綜合性高新技術企業,旗下有“舒客”(Saky)、“舒客寶貝”和“優克”(U2K)三個品牌,主要有舌刮器、牙膏牙刷、牙線棒、漱口水、口清新等產品。2010年,薇美姿還是一家銷售額剛剛超過1億的小公司,六年后,舒客銷售額已經飆升至30億元。
據媒體報道,舒客于2006年進軍口腔領域,其產品線區別于高露潔、佳潔士等,以漱口水和高端牙膏為主。當時舒客牙膏定位28元一支,而高露潔牙膏最高僅十幾元。薇美姿(舒客)聯合創始人曹瑞安曾表示,舒客之所以敢定價28元,就是因為看到口腔領域的消費升級機會,所以直接瞄準高端市場。
值得一提的是,《華夏時報》在去年還曾指出舒客牙膏營銷成本高昂。有業內人士表示,“超市對各品牌進場費的收費標準各不相同。企業根據自己的實力去和超市談判。對于企業來說,銷量越高進場費占比就越小。舒客目前在牙膏品牌里面排名較靠后,所以他在和超市談判過程中沒有什么優勢,造成其營銷費用在收益當中占比還是比較高的。”此外,該業內人士進一步提到,“進場費”是通常的說法,現在很多企業都改稱營銷費用,或者其他費用,因為國家禁止收進場費。
經查,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王梓權,股東有王梓權、余立濤、劉水、傅湘濤、惠州市百利宏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注冊資本為11248.5769萬元。在公司管理層方面,王梓權為董事長,曹瑞安為創始人兼總經理。
公司前身為廣州薇美姿個人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現已注銷。據愛企查顯示,關于該公司的訴訟案件在近年來屢次發生,且該公司數次擔當被告或被執行人。
再說回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在這兩年因著作權糾紛問題,連續兩次被不同的漫畫作者訴至法院。據《林記與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林記訴稱:我是一位知名漫畫家,經過多年的付出和積累,創作了一幅幅優秀的漫畫作品,在業界內擁有一定的知名度。薇美姿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我創作的三組漫畫作品,侵犯了我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給我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法院認為,薇美姿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名為“舒克Saky”的微博賬號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并割裂了該作品與林記的聯系,侵害了林記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薇美姿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一、被告在其名為“舒克Saky”的新浪微博上連續二十四個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50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支出1000元。
無獨有偶,另外一位漫畫家也與薇美姿公司發生過糾紛,據《林立斌與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訴稱其是知名漫畫家、插畫師。被告薇美姿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博平臺上以原發形式發布原告作品。被告薇美姿公司系商業主體,新浪微博是其廣告宣傳平臺,其通過發布微博,將原告作品與其商業活動貼切、形象的結合在一起,獲取客戶關注,增加粉絲量,增加宣傳力度和品牌聲譽,進行廣告宣傳,以此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被告薇美姿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原告,反而標注自己微博名稱水印(水印本身就是一種版權標志),未支付費用,并對原告作品進行修改,嚴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權益。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微博賬號“舒克Saky”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涉案漫畫,該行為已構成侵權,該微博賬號的認證主體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舒克Saky”系由已注銷的薇美姿個護公司注冊,該公司注銷后,由本案被告薇美姿公司接管,薇美姿公司亦相應承繼了接管前該賬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薇美姿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薇美姿公司是在微博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致歉聲明的載體亦應以微博為宜,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薇美姿公司在《中國青年報》上登載致歉聲明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薇美姿公司應賠償數額,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及被告薇美姿公司的違法所得,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創作方式、市場價值、被告薇美姿公司微博粉絲數量及宣傳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0元。原告林立斌還主張律師費、公證費等維權費用,其雖未提交律師費用的相關證據,但本院考慮到本案確有律師參與訴訟且確有公證取證的事實,同時考慮本案為系列批量案件中的一起,個案所需的律師工作量及工作難度較低,故對本案合理維權費的金額酌情確定為100元。
舒客舒克?商標無效
隨著人們對商標的商業價值認知的提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因作品名稱被搶注引發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也隨之連年增多。在2019年,薇美姿公司就因商標糾紛事件,一度處于輿論討論的風口浪尖。舒客是薇美姿旗下的品牌,但“舒克”卻并不是。2019年9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第3類,牙膏等)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無效的理由是:“舒克和貝塔”作為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及角色名稱在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由此知名的童話作品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也是鄭淵潔投入大量的勞動所獲得。因此,作為在先知名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鑒于該童話中的角色名稱中的“舒克”、“貝塔”等詞匯均非漢語中常用詞組搭配,具有較強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中的“舒克”與鄭淵潔創作的角色名稱“舒克和貝塔”文字構成相近。在此情況下,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的行為不當利用了鄭淵潔知名童話及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擠占了作品權利人基于該童話人物形象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故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的注冊侵犯了鄭淵潔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構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由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9月6日宣告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7195498號“舒克”商標(第3類,牙膏等)無效。
類似事件的頻頻發生,讓鄭淵潔的父親鄭洪升不得不親自回應。鄭洪升表示他給相關企業的忠告是:“向上海美影廠索要我1989年和該廠簽訂的授權其拍攝動畫片《舒克和貝塔》的授權書,看看授權書中有沒有我授權其開發《舒克和貝塔》衍生產品的條款。以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影響企業未來上市。眾所周知,企業上市前,證監會對其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誠信,誠信包括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案底。”
顯然,這對于近期被上市傳聞裹挾的薇美姿公司來說,并非屬于利好消息的范疇。
廣告宣傳,備受爭議
最近幾年,因為廣告宣傳問題,薇美姿公司也是惹上了不少的麻煩。
2018年,該公司曾因廣告問題遭到過駐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據相關處罰決定書披露,2017年5月24日,駐馬店市樂山商場生活廣場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舒客高密卓效凈白牙刷10支,生產批號20DJ0416,MO110173,其外包裝廣告顯示的“美白清潔力,提升96%*”數據,未表明數據出處,至案發,已銷售舒客牙刷2支。2018年2月1日,有關部門對樂山商場送達了駐市工商限提通字(2018)第13號,要求提供該批次舒客牙刷上“美白清潔力,提升96%*”的相關證明材料及進銷貨票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都不能證明其生產銷售的舒客牙刷產品外包裝廣告使用數據可以不表明出處。此后,當事人提供外包裝整改后的舒客牙刷外包裝照片,在舒客牙刷外包裝同樣的位置將“美白清潔力,提升96%*”改為“清潔力顯著提升*”。
綜上所述,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外包裝廣告使用數據未表明出處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中“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的規定。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其行為符合有關法規的從輕情節,經研究,有關部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2、罰款30000元。
時間來到2019年時,薇美姿又再次因廣告違法行為成為眾矢之的。是時,據“齊魯壹點”報道,在濟南某個寫字樓的電梯間有則視頻廣告頗為值得注意,這則舒客電動牙刷的電梯間視頻廣告主人公是一群少年兒童,內容簡單直接,頗有“創意”,但舒客也因此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同樣在這一年,該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上了黑榜。據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公示(2019年度)顯示,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行為被執法大隊處以3萬元的罰款。
進入2020年,關于薇美姿和舒客的虛假宣傳問題仍未得到解決,不少消費者因此對其公司本身發起過投訴。關于相關內容,我們會在下篇報道中詳細整理。
另外,我們還在不少有關招募舒客微商代理的宣傳材料當中,看到了稱呼舒客是“微商第一口腔護理品牌”的字樣。
顯然,這種宣傳手法無疑與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相關法律條例相悖。據悉,使用上述極限詞宣傳產品,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到所謂“第一”、“NO.1”的宣傳內容除了網絡宣傳圖片外,還有招商會現場。
微商代理,制度演變
既然說到了微商代理的宣傳問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舒客曾經走過的微商代理之路。
據公開資料顯示,起初,舒客微商推行的是合伙人、v代理和v天使三級代理模式,最低門檻是698元。
2015年,又出現了省代、市代的代理模式。
代理商聲稱最低2160元可拿到舒客代理權,市代的活動價只要6888元。人稱“舒客代理2.0時代”。
2016年,最低門檻變成了398元。
到了2017年以后,有資料顯示,其代理級別似乎已經變成了四級。
分別是一星口腔關愛大使(598元)、二星口腔關愛大使(2680元)、三星口腔關愛大使(39800元)、霸王花團隊核心(198000元)。雖說如此,不過我們在原舒客代理商的朋友圈中,依然能看到帶有五星口腔關愛大使頭銜的參與者。
那段時期里,還有不少優惠政策持續推出,比如“分享好友并成功購買,即可得到120元的返現”。
現如今,據知情人阿芳(化名)介紹,目前的舒客已經不招收線上的微商代理了,線下主要是實體商場和超市,線上服務于電商渠道。以前微商代理門檻低,最高級別的門檻也就是20萬元,現在做某個級別的經銷商可能需要投資100多萬才能拿到授權,月度銷售業績要求更是高達50萬元。
至于做市代和以下級別的代理所能拿到的利潤,一位現任省級代理向我們透露稱:毛利可能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據了解,對于目前的舒客來說,雖然沒了微商代理模式,不過還有經銷商模式、員工模式和推客模式。經銷商上面提到過了,就是線下實體,員工就是推銷產品,和銷售類職位差不多,下面說說線上的推客,據資料顯示,舒客的推客可以享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獎勵。
在本篇報道中,我們簡單了解到了薇美姿公司的背景,以及相關的行政處罰與訴訟糾紛,下篇報道中,我們將重點關注與薇美姿有關的質量檢查與投訴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