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傳銷頭目以 國學小鎮項目設置五星制度發展傳銷
山東傳銷頭目以 國學小鎮項目設置五星制度發展傳銷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6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住山東省汶上縣**樓鎮**村**號,系曲阜**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經本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6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住山東省汶上縣**樓鎮**村**號,系曲阜**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經本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428197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住山東省臨邑縣**鎮**村**號。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5日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本院批準由曲阜市公安局執行被逮捕。
被告人寧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1041971********,漢族,大學文化,群眾,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路**號。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退回曲阜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
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20日申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9年9月10日,曲阜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夏某某、寧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9月17日決定并案審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注冊成立曲阜**置業有限公司并擔任法人代表。被告人張某某以該公司為平臺策劃運作國學小鎮項目,并在互聯網上建立“國學小鎮”網站。該項目以發放宣傳資料、授課、召開招商會、在網站放置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外宣稱,個人投資3000元到60萬元后成為國學小鎮不同級別的會員,其中投資3000元為會員,1萬元為一星會員、3萬元為二星會員、6萬元為三星會員,12萬元為四星會員,30萬元為五星會員,60萬元為六星會員,會員可同時獲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靜態收益模式:會員投資后,該項目的網上平臺獎勵投資金額3倍的積分(1積分相當于1元錢),每天釋放積分的0.9%(其中50%現金積分,50%國學積分)。國學文化積分可以在該項目平臺的全產業鏈和戰略合作單位全方位流通應用。
動態收益模式:會員“拉人頭”參與項目投資,即可獲得提成獎勵,最高獎勵十層。會員發展的“下線”投資金額達到50萬元后,該會員可以獲得買車10萬元首付的獎勵;會員發展的“下線”投資金額達到800萬元后,獎勵該會員現房一套;會員發展的“下線”投資金額達到1500萬元后,獎勵該會員精品房一套;會員發展的“下線”投資金額達到3000萬元后,該會員可以成為項目股東,擁有項目盈利3%的加權分紅。
截至案發,國學小鎮項目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會員80余人,層級超過三層,傳銷資金數額達170余萬元。
被告人夏某某加入該項目后擔任團隊長,負責投資群眾的接待引導、項目的推廣宣傳等工作,大量發展下線人員。
被告人寧某某加入該項目后擔任講師,負責對投資群眾講解項目投資盈利模式,積極宣傳、推廣國學小鎮項目。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5月14日、5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寧某某先后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并分別上交違法所得6萬元、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轉賬記錄、網絡平臺截圖、投資人層級關系圖等書證;2.證人陳夢燕等人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夏某某、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夏某某、寧某某,以開發“國學小鎮”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寧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木紅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夏某某被逮捕,現羈押于曲阜市看守所;被告人寧某某被取保候審,現在其家中。
2.卷宗9冊及補查材料。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光盤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