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民間互助小額保本理財傳銷頭目被逮捕
風清揚反傳銷網訊,專業解救傳銷受害者:青島民間互助小額保本理財傳銷頭目被逮捕
被告人趙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鄉**村**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鄉**村**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鄉**村**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等人在青島市即墨區,以“民間互助小額保本理財”的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該組織采取“五級三階制”的級別、會員制的模式,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依據評價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經查,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在該傳銷組織中處于“五星級別”,具有培訓職責和收益分配權。被告人趙某乙系被告人趙某甲下線,該傳銷組織自被告人趙某乙以下至少有9層級,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至少150余人參與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自被告人趙某丙以下至少有9層級,被告人趙某丙另負責“大四星”工作,管理下線人員,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了至少150余人參與傳銷活動。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于2019年12月27日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
本院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趙某丁、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以理財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趙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曉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趙某甲羈押于青島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趙某乙、趙某丙羈押于即墨區看守所
2.預審卷宗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認罪認罰告知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