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名企葵花藥業進駐微商,私護產品當藥賣,代理稱“高回報、秒成交”
最近,一款“桃花集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的產品風靡朋友圈,不少微商代理都在售賣這款產品。據了解,該產品是一款女性私處護理凝膠。
偵探發現,這款私護凝膠產品的外包裝盒和內部包裝袋上,都標示為葵花藥業的品牌。代理們的朋友圈宣稱,該產品是上市名企葵花藥業出品,品質有保障。
那“桃花集”是什么?為何在葵花藥業官方網站產品列表中查詢不到這款產品呢?
帶著疑問,偵探詢問了一名代理商。該代理告訴偵探,“桃花集是葵花藥業微電商渠道的新項目,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就是產品之一。產品是葵花藥業生產的,因為只在微電商渠道銷售,所以官網沒有售賣。”
但偵探發現,在葵花藥業官方網站上的其他產品也僅作為展示,并不對外售賣,且眾所周知銷售醫藥產品需要擁有相關資質,并非誰都能賣。
既然如此,作為葵花藥業的產品,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為何沒有出現在官網呢?這款私護產品究竟是何來頭?
從代理發來的產品備案信息,偵探發現,“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是一款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號為“蘇衛消證字(2017)第3208-0001號”,生產企業也并非葵花藥業旗下公司,而是錦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錦喬生物”)。
代理告訴偵探,這是因為葵花藥業將配方交給該公司,委托其工廠代為生產的。但葵花藥業官網上的其他產品,均顯示生產企業為葵花藥業集團旗下公司。
偵探反復詢問代理,該產品是否為掛名葵花藥業的產品,代理都予以否認,堅稱該產品就是葵花藥業出品的,只不過是需要專業的團隊在網上進行推廣。
于是,偵探咨詢了葵花藥業官方客服人員,工作人員稱這款產品確實是葵花藥業的產品,只不過是葵花藥業分公司“重慶小葵花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產品。
據企查查信息顯示,“悅益凈”商標的持有者也是錦喬生物,且產品的備案信息并未顯示葵花藥業旗下公司為委托方。
偵探向代理索要“重慶小葵花”出具的相關授權證書,但代理并未能提供相關資質,僅表示“肯定是正規的,不可能隨便使用葵花藥業的招牌”。
用葵花藥業的招牌,固然能夠獲取不少消費者的信任,代理也不斷用葵花藥業為產品做背書。但掛上葵花藥業的名,宣傳卻變了“味”。
在代理的朋友圈內,這款凝膠并不只是一款普通的私護凝膠,不僅擁有消毒產品備案信息顯示的使用范圍:陰道黏膜抑菌,還能治療多種婦科疾病。
“x小姐回購兩盒治療宮頸炎”“x女士堅持使用一個月宮頸糜爛明顯改善”“治療各種盆腔炎、附件炎、月經不調等問題”......更有甚者,宣稱“子宮肌瘤”“卵巢囊腫”等婦科疾病,亦能通過使用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有所好轉。
經過代理的“精心包裝”,一款普通的“消字號”產品竟成了治療婦科疾病的“神藥”,再輔以葵花藥業的藥企形象,瞬間點燃了朋友圈。
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另據《廣告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設計治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而對于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桃花集悅益凈益生菌抑菌凝膠”作為消毒產品,卻宣稱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顯然涉嫌虛假宣傳。
除了這款私護凝膠,偵探發現,另外一款“黑糖姜茶”產品也宣稱是葵花藥業桃花集的產品。代理宣稱,該產品能夠提高免疫力、溫肺化痰等,而這僅僅是一款普通食品,宣稱具有保健品、藥品的功效,同樣涉嫌虛假宣傳。
要知道,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進行廣告虛假宣傳同樣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況且,把“消字號”產品或食品當藥品銷售,使得消費者(患者)偏聽偏信、錯失治病良機,身心備受折磨,最終人財兩失的事件比比皆是。
葵花藥業作為藥企,更能體會患者的心情,應當從這些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悲劇再次上演。
偵探還發現,葵花藥業桃花集在招募代理時宣稱,“加入桃花集,享受小投資、高回報、秒成交”。
據了解,“桃花集”代理分為兩級,分別是6000元的代理商和22800的經銷商。雖然宣稱只有兩級,但代理告訴偵探,實際上還有VIP、團購代理,VIP需一次性買一箱;團購則需要一次購買5盒,這些代理也可以進行零售。
該代理還稱,“你招進來的都算你的下線,只要你的下線賣出去了貨,你都能夠賺錢。另外還有招代理組建團隊也有銷售返利獎勵,這個返利全部都給你一個人。”
根據代理發來的圖片,經銷商月銷量10箱,獎金1200元;20箱,2700元;40箱,獎金6000元,銷售獎勵14%......1000箱,獎金261000元,銷售獎勵23%。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以參加者本人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以參加者本人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均屬于傳銷行為。
葵花藥業桃花集微商,在發展代理過程中,實際代理層級超過三級,且代理之間存在上下線關系,上線能夠從下線的銷售業績中獲取永久返利等一系列模式,容易造成代理商專注“拉人頭”賺錢,而非銷售產品本身,涉嫌非法傳銷。
桃花集代理告訴偵探,“疫情導致線下實體經濟的慘淡,葵花藥業這樣的實業集團也遭受了沖擊,因此選擇開拓微電商渠道,增加盈利。”
但既然掛著上市名企的頭銜,享受著消費者的信任光環,就更不應該辜負這份信賴。葵花藥業進軍微商拓展市場固然是好事,但虛假宣傳的陋習可以省省,利用傳銷模式收割消費者更是萬萬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