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華林酸堿平”傳銷案二審宣判,首發獲刑,沒收違法所得30萬
一些公司以直銷經營許可證作為自己合法性的盾牌,為其傳銷活動提供掩護,際上在從事多層級的傳銷活動,這些都是商業利潤作祟。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他們不惜鋌而走險。
8月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華林酸堿平”傳銷案的二審判決。鷹鑒在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韓某某、黃某某以調理身體治療疾病為名,組織領導下線人員超過30人,涉案金額達157.5萬元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判認定,“華林酸堿平DDS生物電滲吸技術”是以調理身體治療疾病為幌子的傳銷組織,該組織利用廣東肇慶華林公司網絡平臺,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設置投資入門門檻,采取口口相傳、定點教演宣傳等方式發展下線獲取團隊計酬,形成多層層級關系。
該組織的傳銷模式是金字塔模式,有四個加盟級別,每個加盟級別的獎金制度不同,以28天為周期,根據發展人數多少等參與分紅。
此外該組織還根據發展人數設有補助獎、上互利獎和管理獎等,所有分紅、獎金返利在組織網站上的會員號內需要提現后才能取出。
2016年初,被告人韓某某經人介紹加入該組織后,同年3月將其妻子即被告人黃某某發展為其下線,并于同年11月在大余縣成立一生活館積極發展下線。
其中,韓某某負責推廣宣傳該組織、發展下線人員等,黃某某主要吸收下線人員繳納的會費,給會員注冊報單等。至案發,韓某某、黃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超過30人,涉案金額達157.5萬元。韓某某、黃某某層級在五級以上,非法獲利30余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黃某某以調理身體治療疾病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予以從輕處罰。同時,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韓某某,在量刑時應予體現。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韓某某、黃某某夫妻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和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刑期,并各處罰金二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我國法律上,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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