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依法對李興瓊等3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案提起公訴
李興瓊、黎新玉、黃民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一案,2020年7月13日,由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興瓊、黎新玉、黃民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李興瓊、黎新玉、黃民康。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興瓊、黎新玉、黃民康結伙以經營活動為名,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西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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