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晚上好微商涉嫌傳銷蒙牛慢燃牛奶前微商曾因傳銷被罰沒4300萬
近日,有網友向記者爆料,稱自己家人被蒙牛晚上好微商騙錢,而且深陷其中誰的話都不聽,現在還想交錢升代理,只有快速曝光才能解救她。
網友還反映說,蒙牛晚上好微商項目并非由蒙牛集團運營,蒙牛晚上好產品對外宣傳的“有助于睡眠”也并無效果,蒙牛晚上好微商的運營商在到處拉人頭交錢、涉嫌傳銷。
在網友提供的蒙牛晚上好項目資料中,記者了解到,蒙牛晚上好項目中會員體系分為398元會員、15000元總代和54萬元總經銷商。
其中,398元會員預計年收益1-2萬,享有以下權益:
1、享有兩箱晚上好,送兩箱特侖蘇;
2、復購享受7折優惠;
3、分享會員得傭金100元。
15000元總代(3萬總代返15000)預計年收益80-180萬,享有以下權益:
1、享受85箱蒙牛晚上好產品+復購4.5折;
2、分享會員得傭金130元;
3、旗下會員分享會員享受30元差價;
4、會員復購每箱得49.5元;
5、分享總代得傭金4500元,并享有被分享總代出貨3元/箱。
54萬元總經銷商預計年收益260萬-500萬,享有以下權益:
1、享受2720箱蒙牛晚上好產品+復購4折;
2、分享會員得傭金140元;
3、旗下會員(分享)會員享受40元差價;
4、會員復購每箱得59.5元;
5、分享總代得傭金7000元;
6、旗下所有總代分享總代得傭金2500元;
7、并享有旗下所有總代復購9.9元/箱。
另外,蒙牛晚上好項目還按城市級別招募城市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的標準有24萬、18萬、12萬、10萬和8萬。
城市合伙人預計年收益260萬-1000萬,享有以下權益:
1、城市合伙人推薦城市合伙人30%傭金,并享有城市合伙人出貨3元/箱;
2、享受物流所在當地的每箱4元補貼;
3、獨家支持5萬-60萬的地區流量;
4、城市合伙人有獨立后臺數據實時追蹤;
5、城市合伙人享受點對點培訓輔導。
記者電話聯系了蒙牛集團,得到的回復是蒙牛晚上好產品的確是由蒙牛集團生產,但該產品是第三方公司銷售運營,并向記者提供了第三方公司的電話0571-82359162,遺憾的是該電話經多次撥打一直未有人接聽。
記者通過查詢發現,名為“晚上好運營總部”和“晚上好運營中心”的兩微信公眾號的注冊企業同為杭州萬尚豪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尚豪”)。而萬尚豪在58同城招聘信息中也宣稱:專注獨立運作中國央企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晚上好”品牌及其公司出品的系列產品。看來蒙牛晚上好微商的運營商就是萬尚豪。
企查查顯示:萬尚豪,曾用名“杭州萬尚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趙以良持股66%,法定代表人、股東姜玲持股34%。
知情人士稱,蒙牛晚上好微商通過讓代理購買產品變相收取入門費,會員、總代、總經銷形成上下級關系,通過讓代理商推薦其它層級代理商獲得“人頭費”,并可獲得兩級“人頭”返利,而且上級代理可從下級代理的業績獲得報酬,此代理模式完全符合傳銷的特征。
有法律人士告訴記者,《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而蒙牛晚上好項目在招商材料中,宣傳預計年收益高達10幾倍,明顯是通過虛假宣傳誤導他人加入。
知情人士還告訴記者,蒙牛產品已不是第一次涉足微商。2018年蒙牛曾開發了一款專為微商渠道定制的產品“慢燃纖維奶昔”(以下簡稱“慢燃”),而前“慢燃”微商總代理通過傳銷模式,在短短的7個月內發展會員64836個,吸納5.013億資金,最后被工商局罰沒4300多萬元,最后留下市場一地雞毛,代理商哀鴻遍野。
記者查詢發現,“慢燃”微商此前被曝網絡傳銷,案件涉及產品代理人“上萬名”,貨值過億元。“慢燃”前微商獨家經銷商北京優選千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選公司”)被湖北省京山市工商局罰沒款高達4300萬。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鄂08行終103號》顯示:2018年11月29日,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京山市工商局)作出京工商處字[2018]18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優選公司有《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組織策劃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優選公司沒收違法所得41881340.2元,并處罰款200萬元。
優選公司傳銷案歷經公司帳戶被凍結1億元資金,到被行政處罰4300余萬元不服處罰決定后申請行政復議失敗,再到一審敗訴二審支持原判決,最終被強制執行43881340元。
該傳銷案看似塵埃落定,但自優選公司因傳銷被巨額罰款之后,眾多“慢燃”代理商紛紛將優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幾萬到幾十萬不等的貨款,但最終都被法院駁回,原因是優選公司被認定存在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且存在經濟犯罪嫌疑,涉訴案件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應當駁回起訴。
記者從判決書中獲悉,法院認定了以下事實:
優選公司為銷售慢燃牛奶組建了核心團隊,通過核心團隊發展人員,并要求被發展人員必須認購慢燃牛奶且達到最低認購數量才能成為相應級別會員,根據交納費用的多少分為高級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經理、創客、體驗館五個級別,不同級別取得不同的權限,其中高級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經理、創客可以發展人員,體驗官沒有發展人員資格。該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的構成要件,屬于收取入門費式傳銷行為。
優選公司通過核心團隊發展高級合伙人,高級合伙人再發展各級別會員,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不管會員有沒有通過提貨來完成交易,只要交納了入門費,核心團隊就可以得到返利。高級合伙人的團隊管理獎由核心團隊向下逐層結算,高級合伙人的業績按其下屬所有高級合伙人的總業績計算,核心團隊及高級合伙人只要達到優選公司獎勵制度標準,即使自己不直接銷售產品,也能夠獲得報酬,該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構成要件,屬于團隊計酬式傳銷行為。
優選公司在“慢燃大健康”公眾微信號中以“引爆你的財富之路”為題進行了大肆宣傳,諸如“投入大,回報大”、“花得越多,返利越大”、“輕松組建屬于你的軍團”、“工業化運作,線上線下峰會,輕松復制,讓業績核變式暴漲,團隊井噴式裂變”等等,以消費返利為誘餌,通過夸大、誤導性宣傳誘騙社會公眾加入。
優選公司取得該商品獨家代理權后,限定會員只能在微商渠道以其制定的價格銷售該產品,致使市面上沒有此種商品銷售,從管理制度上為非法牟利創造了條件。優選公司獲利的方式并不是依靠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產品賺取差價,而是通過不斷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系,并從下線交納的“入門費”中通過團隊計酬等方式支付上線報酬,最終讓自身牟利。一旦停止發展人員,優選公司所謂的交易模式就無法維持,這也體現了優選公司牟取利益的非法性。
優選公司通過系列制度管理,在短短的7個月內發展會員64836個,吸納5.013億資金,而優選公司賬面實際銷售產品的金額僅為1.87億,其余資金全部被優選公司占有,這類資金歸集的方式實質是變相地收取高額“入門費”,極易引發社會穩定;優選公司利用其對慢燃產品的獨家控制地位,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一系列通知、公告,限制產品銷售渠道,控制銷售價格,實施價格壟斷,禁止亂價,并制定了嚴格的處罰規定,這些行為均背離了商品市場的交易規律,其目的是為了保持商品的畸高售價,維持各級會員的返利,為其繼續發展團隊牟取非法利益創造條件。該行為不僅損害了會員的正當權益,還嚴重擾亂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會員交納入門費,只是獲得會員賬戶上的虛擬庫存,在未發生實際銷售的情形下,各級會員已按優選公司制定的獎勵制度先行獲取相應的報酬。該報酬的支付是不可逆的,一旦優選公司無法持續供貨,眾多會員存在巨大的維權風險,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威脅。
《禁止傳銷條例》所指的發展“人員”,指的是參與對象,并非特指自然人,它可以是某一自然人或某幾個自然人組成的團隊,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主體。本案中優選公司與江蘇蘇浙公司、云南道賽公司等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授權上述公司作為合作經銷商(又稱核心團隊、核心合伙人),但實際上優選公司是與核心團隊的個人發生往來。核心團隊在會員系統上注冊的信息均是個人信息,與優選公司的相關資金及業務來往也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的,與公司無關,因此優選公司表面上是存在發展“公司”的情形,其實質仍是發展的自然人。優選公司通過購銷合同約束核心團隊的經營行為,通過代理商管理系統對會員進行統一管理。核心團隊在優選公司制度約束下發展人員,則該人員實質上仍屬于優選公司發展的人員。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萬尚豪經營的蒙牛晚上好微商項目,在代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與被定性為傳銷的優選公司所經營的“慢燃”微商簡直如出一轍,這值得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和微商從業人員的警惕。
知情人士還想告訴那些明知嫌疑傳銷仍然交錢升級、妄想從下線攫取利益的人一句話:不要讓“財富”蒙蔽了你的雙眼,你想割韭菜,殊不知自己也是被割之人。
- 蒙牛,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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