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建議網絡傳銷積極參加者以刑事罪懲處
近年來,網絡傳銷犯罪不斷蔓延,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此類犯罪危害大,且傳銷平臺技術公司、傳銷組織已逐漸發展形成產業鏈,呈現出傳銷產業化的特征。網絡傳銷是在大數據背景下由傳統傳銷轉化而來的“互聯網+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等手段進行犯罪,具有極強的虛擬性、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司法實踐中,法律對網絡傳銷如何定罪與量刑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適用規范傳統傳銷的法律規定來打擊網絡傳銷的缺陷日益凸顯。
一是網絡傳銷入罪主體范圍較窄。首先,積極參加者未入罪。積極參加者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廣泛參與活動推廣,甚至建立專屬聯絡群用于介紹、宣傳引誘新成員,對整個傳銷組織的運作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積極參加者可能發展下線人數與層級達不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立案標準,但是從實際危害性而言其對傳銷組織的發展與擴大起到重要作用。
鑒于中間層級的積極參加者不以傳銷犯罪懲處,只作出一般的行政處罰,無法形成應有威懾,刑法的價值導向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其次,單位未成為網絡傳銷犯罪主體。
在傳統傳銷活動中,公司多是為實施傳銷犯罪而設立,故傳銷的刑法規制對象只以自然人為主,單位則被排除在外。
但是,網絡傳銷活動的行為主體范圍有擴大化趨勢,犯罪主體不再拘泥于自然人,單位在傳銷活動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呈現出完全迥異于傳統傳銷的情況。尤其是網絡傳銷中利用電子商務模式的,單位不僅合法設立,合法經營,在后期還推動了傳銷活動的開展。
二是網絡傳銷犯罪入罪門檻高。當前,網絡傳銷犯罪的實施不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集體聽課,一條數據線、一臺電腦即可組織、開展和實施網絡傳銷活動,且容易通過技術手段規避入罪。
“三層”是對傳銷犯罪組織結構的認定,“三十人”則是對整個活動涉案人數的確定。有一定的層級結構是傳銷活動的主要特征,但是傳銷組織人數的限制極易讓傳銷犯罪分子鉆法律空子,因為網絡傳銷犯罪的前三層完全可以控制在三十人以內,致使網絡傳銷在初期沒有得到控制,當真正達到傳銷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時,此時的網絡傳銷犯罪已擴散至更大范圍,給社會帶來相當惡劣的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
三是法定刑配置滯后。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司法實踐中,網絡傳銷具備傳統傳銷不具有的特性,難以查明傳銷團伙的架構、人員層級、資金流轉,致使“情節嚴重”難以確定,因而容易出現量刑失衡的現象。
網絡傳銷必然侵犯他人財產權,同時也侵害市場經濟秩序這一客體,在同等犯罪數額情況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應重于或者至少不輕于詐騙罪,才能保持刑罰體系的均衡。網絡傳銷犯罪所獲的利益同犯罪成本之間的不協調日益凸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不能滿足打擊傳銷活動的現實需要。
網絡傳銷已經不僅僅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提高量刑幅度,完善刑罰體系,擴大入罪主體范圍,以便更好地規制網絡傳銷犯罪行為。
加大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懲治力度。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本應依據犯罪的性質進行合理配置,但司法實踐中對網絡傳銷犯罪的刑罰存在重財產刑輕自由刑情形,這與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符,難以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
相對于網絡傳銷犯罪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而言,刑法第224條之一所確定的法定刑不夠嚴厲。刑法分則對網絡傳銷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夠,這也造成網絡傳銷屢禁不止。
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傳銷犯罪的刑罰應與其社會危害性相對應,故可在原先刑罰基礎上適度調整刑罰梯度。對于網絡傳銷犯罪,應當根據其行為方式、犯罪目的、危害后果等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對于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應當設定更高刑期的法定刑罰。
建議將原本的兩個刑罰梯度增加至三個刑罰梯度,即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也要加大對傳銷人員的罰金處罰力度。
此外,網絡傳銷中積極參加者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倘若只將積極參加者予以簡單的行政處罰或教育,對打擊網絡傳銷活動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和教育作用,不利于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對網絡傳銷積極參加者可以規定,參加者明知或理應知道介紹新人加入該活動是主要的收入來源,而積極誘騙他人參與的,將以刑事犯罪懲處。一般參與者盡管對發展下線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情節并不嚴重,如果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會不當擴大打擊面。
為真正打擊網絡傳銷犯罪,有必要充分追究網絡傳銷犯罪中積極參加者的責任。對網絡傳銷參與者進行區分對待,既能有效打擊情節惡劣的傳銷活動犯罪分子,也能體現刑法謙抑性原則。
同時,建議將符合傳銷犯罪特征的單位入罪,可將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作為對單位科處刑罰的重要數據參考,從而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網絡傳銷立案追訴標準現階段采用的數量和層級限制方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懲治網絡傳銷犯罪的新形勢。筆者認為,立案追訴標準不應單單以層級和人數作為追訴標準,還應將犯罪數額作為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