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武漢新田”傳銷組織一代理商獲刑五年六個月
5月27日,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罪案件的判決書。反傳防騙快訊在該判決書上看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男子唐某全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五千元。
曾經的“武漢新田”傳銷組織的參與人員
該判決書上顯示,自2007年年底,被告人唐某全在山東省泰安市參加“武漢新田”傳銷組織以來,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推銷傳銷組織“嬌妃”牌化妝品為名,利用一些群眾急于擺脫貧困、發家致富的迫切心情,采取欺詐、誘騙等方式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加入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通過上課的方式對參與人員進行洗腦,要求參加者需繳納一定金額購買“嬌妃”牌化妝品獲得加入資格,成為傳銷組織會員,并按照加入的順序和購買產品的數量確定層級,依據欺騙性很強的“五級三階制”發展傳銷人員,以A級代理商、B級代理員、C級培訓員、D級推廣員、E級會員五級順序組成層級。
其中,會員業績點數要求在70-200范圍內,推廣員業績點數在300-900范圍內,培訓員的業績點數在1000-6400范圍內,代理員的業績點數在6500-39200范圍內,代理商的業績點數在39300以上。
唐某全參加該傳銷組織后,由其上線吳某琴幫其發展李某等二人,并將李某等二人作為其的兩條下線,往下發展傳銷人員。
先后直接或間接將李某風、談某明、王某麗、徐某敏、邱某仁、王某萍、張某新、譚某明、方某良、羅某林、羅某、王某青、張某、易某華、祁某夫、董某丹、付某福、張某景、李某鵬、于某青(以上人員均已判)等200余人發展成為下線。
隨著發展下線人員增多,唐某全從會員級別逐步晉升到第五層代理商級別。唐某全從會員級別逐步晉升到代理商級別后,其根據吳某琴等人的安排,負責收取從事款、下發工資,管理吳某琴和陳某革(已判)整體傳銷網絡等工作。
管理的傳銷窩點分布在渦陽縣、利辛縣、阜陽市區和潁上縣。其先后使用其本人和宋某國、蕭某瓊(已判)的銀行卡進行收轉從事款及本人和所管理傳銷人員工資4162491元,非法獲利十五萬余元,其在該傳銷組織中起到了組織、領導作用。
2019年10月份,唐某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期間,為躲避追捕,通過微信與辦證人聯系,按辦證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一寸證件照片和收貨地址,以300元價格購買姓名為盧某旋的B2型機動車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
本院認為,唐某全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織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唐亞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期間,為逃避追捕,購買機動車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其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并根據唐某全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