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實施一年,微商監管力度仍跟不上發展態勢
家住西安市曲江大道的市民林嵐,隨著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越加越多,她的購物渠道也從淘寶轉戰到了微信朋友圈。
“微商的產品種類很豐富,還經常‘曬’出消費者的使用體驗,看起來很有說服力。加上越來越多的熟人也成了微商,有時候給我推薦,不買都不好意思。”林嵐告訴記者。
今年1月,《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意味著,在微信朋友圈做代購業務和商品銷售的從業者,都被列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并納入監管范圍。那么,微商的監管效果究竟如何?
成本高收益低
維權陷窘境
浙江省永康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對浙江日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出了80萬元的罰單。經查,該公司以招募代理商等方式,發展微商及實體店代理商銷售一款號稱有“預防癌癥、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等20余種功效的飲品,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
近年來,以社交為紐帶,低成本、低門檻的微商發展迅速,為人們帶來了新的消費體驗。隨著微商營銷產品種類的日益多元化,微商參與主體的范圍也在不斷拓展,第三方服務商以及相關行業培訓機構、研究機構應運而生,微商產業鏈已初步形成。與此同時,作為一種“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互聯網商業模式,微商在經營中暴露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有些微商服務態度非常差,代理一旦轉賬多問幾個問題對方就很不耐煩,發貨也慢,涉及商品售后的問題很久不回復。”林嵐說,“微商畢竟不是正規公司或者購物平臺,目前對其經營行為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一旦對方把你拉黑,投訴都無門。”
北京市消協發布的《微商行業發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由于制造售賣假貨成本低,微商售賣的偽劣、三無產品較多,產品質量成消費者最大關注點。
電子商務專家李廣文說:“微商之所以容易成為偽劣、三無產品的溫床,源于其粗放的發展模式和‘點對點’的交易方式。一旦假冒偽劣商品出現,消費者維權困難,監管者也難以追溯。”
“消費者連商家的真實身份都不清楚,需要維權時根本聯系不到。這也是微商產品售后維權中最大的難點。”省消協相關負責人說,“此外,維權成本高、收益低等因素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因此維權常常陷入死胡同,無形中也造成了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存在。”
主體難認定
監管未跟上
“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雖對電子商務從業者實施了監管,但是針對微商的監管力度仍跟不上其發展態勢。”西安科技大學李朋林說。
據了解,今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8部門聯合開展的《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明確7項重點工作,首當其沖的就是著力規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方案》強調,相關部門要監督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加強對社交電商、跨境電商經營者的規范引導,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登記備案,并對進入平臺的經營者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監督電子商務經營者做好亮照、亮證、亮標工作。
律師趙炬認為,《電子商務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了個人代購和微商等群體,所以這些群體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代購交易額大小,依托微信朋友圈、電子商務平臺等渠道進行代購活動的群體,都應該被納入監管范圍。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微商謝麗說,“我就在微信朋友圈里幫家里賣點蘋果,應該夠不上登記要求吧?”
謝麗的疑問,也代表了部分微商的觀點。但沒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監管部門就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
“目前對微店、微商的監管主要存在三個困難:一是違法行為不易發現,除非是消費者投訴舉報;二是取證手段不足,依靠平臺本身取證,行政成本高、效率低;三是現有的監管技術手段和專業人才欠缺。”西安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坦言,“微店、微商涉及面廣,商品品種、門類繁多,目前也沒有統一標準和專門的法規。”
夯實平臺責任
引入信用監管
日前,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2000余名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商品質量難保證、售后服務差和默認接受小瑕疵是消費者對微商產品的三大不滿。61.3%的受訪者希望把征信機制引入微商經營活動中,記錄相關微商的不誠信信息。
律師王清義表示,因為目前微商沒有按照相關法規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在經營上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多數微商也沒有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即使有些微商進行了市場主體登記,其實際經營范圍也與登記范圍不符,經營中還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這些因素也導致其產品質量和服務難以保證。
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流量大、傳播快、成本低,正因為這些優勢,越來越多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投放者也參與其中。目前,商業廣告治理機制不全和平臺對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這造成在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和夸大宣傳的微商不在少數。因此,嚴格落實平臺責任、規范微信朋友圈廣告發布行為成為當務之急,必須充分發揮平臺的第一責任人治理作用。
與傳統電商平臺相比,社交電商的行業規范建設相對滯后、監管措施薄弱。特別是微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務并無統一標準,消費者能否享受到合理、滿意的售后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微商的“良心”。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微商行業標準、從業準則等規定,這對規范行業發展也有著深遠意義。
“應盡快將微商監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強化對微商經營主體的身份認證、交易者信用分級管理、商品質量管理,可對其開展信用評級和征信查詢,建立行業信息發布機制,對不誠信微商進行公開懲戒等,引導其合法、誠信經營。”李朋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