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等28部門聯合出擊 懲戒食品藥品嚴重失信者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28個部門共同達成合作備忘錄,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這對加快推進食品藥品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具有重大意義。
合作備忘錄明確聯合懲戒對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該生產經營者為企業的,聯合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該生產經營者為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該生產經營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依據《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的懲戒措施依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為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一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二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三是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四是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跨部門的聯合懲戒措施體現: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股票發行審核、申請辦理通關業務、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稅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項目、新網站開辦等方面,或從嚴審核,或不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或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合作備忘錄明確,對刊播違法廣告的刊播者要依法加強管理。
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一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收到相關名單后,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
二是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推送。
三是涉及地方事權的,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推送相關嚴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按照備忘錄采取懲戒措施。
合作備忘錄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合作備忘錄的出臺,進一步推進了政府部門之間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和整合應用,通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進行聯合懲戒,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強化了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合力。
附件
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食品藥品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人民銀行、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就針對食品藥品領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以下意見。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該生產經營者為企業的,聯合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該生產經營者為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該生產經營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二、聯合懲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據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的懲戒措施
依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2、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
4、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并在發行額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在申請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4、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6、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7、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9、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10、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1、在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12、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13、在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時,檢驗檢疫部門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
14、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納稅評估,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對其享受稅收優惠從嚴審核。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16、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布其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17、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對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違規提供食品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嚴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備案或許可。
18、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
19、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收到相關名單后,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
(二)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權的,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推送相關嚴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按照備忘錄采取懲戒措施。
四、信用懲戒動態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具體合作細節由各部門另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