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勢互聯網+微信傳銷愈演愈烈 法律缺位讓監管遇瓶頸
近日,國內首例微信傳銷案正式審理。自稱“亞洲催眠大師”的陳某打著“月入百萬”的旗號,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課,教人使用微信,并讓大家購買這些課程的代理權、發展新會員,借此斂財460多萬元。這暴露出當前最熱的“互聯網+”在微商領域的種種問題。微商傳銷,誰來監管?相關法律如何跟上……這些問題已經擺上桌面。
作為微商界“大佬平臺”之一的微店累計用戶達2926萬,遍布全球197個國家。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長中,不管是獨立平臺“微店”還是微信平臺下的“微信小店”,甚至是朋友圈銷售,都在近乎瘋狂地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這些微平臺可以提供一個接口,無論是小微企業還是個體創業者都能在這個平臺上找到生存方式,其實大方向是符合當前發展形勢的。
然而,大方向也有跑偏的時候。用曹磊的話來說,就是微商界 “暗流洶涌”。白領小吳最近頻頻在朋友圈發“面膜試用報告”,頻頻在同學群內發這樣的言論“一部手機、動動手指,敷著面膜就可以把錢賺了。”而另一廂,同為白領的陳小姐默默地把同窗4年的小吳屏蔽了,從此不看她的朋友圈。類似的例子今年以來層出不窮,為人們提供不少談資。尤其是當網絡紅人“留幾手”所寫的“撕出朋友圈黑洞”一文被熱傳后,某些微商的傳銷模式被推到風口浪尖。
之所以說部分微商“近似傳銷”,是因為跟傳銷一樣,目前大部分微商依靠著濃厚的社交屬性而發展。
曹磊表示,微商傳銷跟傳統傳銷模式一樣,很容易被識破。它的盈利模式表面上是盡可能多地添加微信好友,從而圈養出潛在的受眾群體,同時通過刷屏來強化印象,但其本質依然是依靠發展下線、發展人頭為自己購買產品再對外進行銷售。這種金字塔結構的層級代理把發展下線作為方向,銷售者不需要專業、信用等參考評級,代理只需要把貨分銷給下面的代理,就能把銷售額做大,更無關售前售后各種問題的解決。甚至有人利用微商門檻低、容易發財的賣點對后來者進行 “洗腦”—曬成交量、培訓、誓師、炫富、月入過百萬等抓人眼球的字眼傾巢而出。這類微商已無異于傳銷。
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傳銷,相較于傳統傳銷更具隱蔽性。這種交易行為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在虛擬空間中不易暴露,而且網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線和下線面對面的交流,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的交易行為讓分銷交易具有更強的隱蔽性。
另外,由于目前大部分的微商都屬于個人賣家,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亦無固定經營場所,不但在經營上無法監管,即便出現上下線買賣糾紛也難以界定,而且微商的商品、信息一般是通過熟人、朋友圈傳播,即便出現質量問題,也容易消化在熟人關系中,調查取證的難度極大。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在談到微商傳銷這個逐漸膨脹的毒瘤時說,以朋友圈里的微商傳銷為例,微信作為提供服務的平臺應該負有治理的責任。實際上,騰訊并非沒有動作,今年微信平臺就發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規范》和《關于整頓非法分銷模式行為》,明確表明利用微信關系鏈發展下線分銷,以此盈利或誘導用戶關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詐等非法性質,一旦發現將永久封號處理。
“目前微商市場是自由的,單純依靠用戶的自律,很難杜絕傳銷行為,騰信作為網絡平臺,才是最有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主體。”劉俊海說,雖然騰訊明確了自己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鮮見成效。“即便相關平臺方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進行查封,但重新申請賬號繼續故技重施并非難事。”
而曹磊則認為,平臺注冊不能完全代替工商登記。微商是在社交媒體上從事經營行為,就應該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只有這樣,才可以把微商的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法律的缺位也讓打擊微商傳銷遭遇瓶頸。從立法上看,我國有專門用于打擊傳銷的行政法律法規—《禁止傳銷條例》。這部自2005年開始施行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傳統傳銷模式的制度設計。
劉俊海認為,先不論這個法律對傳統傳銷的打擊力度如何,光從載體的革新來看,這個條例對微商傳銷的打擊肯定是杯水車薪。這些法規中對網絡傳銷不但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賦予工商部門相關查處權力,因此從執行、取證、立案等多方面整治手段來看,都是困難重重。
互聯網+大風吹,新事物層出不窮,微商作為一個嶄新的經營平臺,要讓其發展能做到趨利避害,立法、行政手段、平臺治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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