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起草《直銷法》明確直銷員法律地位
2005年,我國對直銷行業的監管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十年過去了,我國直銷行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2014年,48家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直銷企業銷售業績再創記錄,達到約1350億元。
然而,在直銷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欺詐、質量缺陷、暴利定價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盡管去年實施的新《消法》強化了消費者保護,但直銷行業與傳統銷售模式相比,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極具特點。而廣大消費者囿于信息不對稱和非理性消費心理等因素,也常常無法對直銷商品的選擇做出正確判斷,在受到侵害時更缺乏快捷高效的自力救濟能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般法律只能為直銷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般性、通則性的規定,不足以適應直銷行業的特性要求。為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的直銷市場秩序,必須全面升級直銷市場法律規范體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說。
劉俊海指出,《直銷管理條例》雖然對于規范我國直銷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起草時間倉促、當時的直銷市場中的利益沖突與法律問題暴露的并不充分,仍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直銷”的立法定義存在與其他非現場銷售模式的邊界不清之處;《直銷管理條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多層次直銷的存在視而不見,導致了巨大的立法空白和實踐困擾。直銷和傳銷之間的邊界模糊,直銷企業與直銷員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直銷網點、經銷商及直銷員的活動難以區分,進而降低了直銷監管效能。在執法工作中,執法人員不敢輕易定性,消費者更難以及時準確地判斷行為的法律性質與法律效力。
對此,劉俊海建議,要抓緊起草《直銷法》,建立健全配套的直銷市場法律規范體系。在法律規范的過程中,要厘清立法規制對象,適度拓寬直銷法律法規體系的調整范圍,包括科學定義直銷,準確界定多層次直銷與傳銷之間的法律邊界;將核準制改為注冊制(登記制),大幅降低直銷企業門檻;盡快明確直銷員的法律地位,每個中小企業都要對直銷員的失信違約侵權行為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承擔替代責任與連帶責任;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無理由退貨、舉證責任倒置和公益訴訟等制度引入直銷立法,單獨在直銷立法中規定消費者的某些只是用于直銷中的權利。“在立法調整的同時,還應該建立直銷業的企業內控機制、公平競爭機制、行業自律機制、行政監管機制、司法救濟機制、社會監督體系與直銷風險教育體系。”劉俊海說,這種協同共治的直銷市場治理金字塔結構,將使得直銷市場友好型企業脫穎而出。
不過,雖然有法律法規等高壓線,但仍有一些奸商踐踏直銷市場制度,而廣大消費者則陷入“為了追回一只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窘境。在劉俊海教授看來,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直銷企業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因此必須重典治亂。
“重典治亂的核心是完善民事責任制度,通過立法加大懲罰性賠償制度力度,讓企業的失信成本大幅高于失信收益。”劉俊海說。他同時建議,理順直銷企業、員工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擴大民事責任主體范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實行直銷企業先行賠付制度與追償制度。
也就是說,受害消費者有權選擇追究直銷員的民事責任,也有權選擇追究直銷企業的責任。消費者基于方便可行的原則,可以自由選擇適格責任主體,追究其先行賠付責任。先行賠付后的直銷企業有權依法定或約定的內部責任劃分原則,向有過錯的直銷員追償。
為了全力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直銷市場,劉俊海還建議,全面建立直銷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消費者利益受損、而直銷企業拒絕賠償或缺乏賠付能力時,消費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直銷市場隱患與保險費率成正比,保險公司通過慎重確定保險費率,進而把失信企業逼入絕境,把誠信企業推向輝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可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鼓勵生產者公平競爭、新增保險市場業務,可謂一舉三得。”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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