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傳銷”標簽,媒體請慎往直銷企業身上貼
近年來,尤其是去年以來,少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喜歡將“涉嫌傳銷”的標簽,貼到他們認為“涉嫌傳銷”的直銷企業的身上。雖然事后經過相關部門認真調查,所謂的直銷企業“涉嫌傳銷”并無事實依據,但其不良影響仍然是造出去了。直銷企業對此敢怒不敢言。直銷行業樹立正面形象的努力,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沖擊。筆者為此呼吁,在新的一年里,媒體在對直銷企業市場行為開展輿論監督批評報道時,請慎貼“涉嫌傳銷”的標簽。
什么是傳銷?我國《禁止傳銷條例》有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該《條例》第七條,對第二條所述的定義,進一步做了明確:“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七條所列的三種行為,通常被概括為“拉人頭”“入門費”“團隊計酬”。少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在制作“涉嫌傳銷”標簽的時時候,其所依據的也正是這些規定。但《禁止傳銷條例》本身,是一部邏輯嚴密、前后呼應、環環相扣的行政法規,單單拿出其中兩、三句話來對照一些表面現象,然后給其貼上“涉嫌傳銷”的標簽,顯然有失理性。
我們應該了解,《禁止傳銷條例》是在我國傳銷形勢嚴峻、金字塔詐騙橫行的大背景下于2005年頒布施行的,該《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這是對制定該條例的目的的闡釋。具體來說,制定該《條例》要實現四個目的,一是防止欺詐,二是保護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要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不受破壞,四是保護社會穩定不受影響。“拉人頭”“入門費”“團隊計酬”是形式,“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是實質。國家對傳銷的嚴厲打擊,正是基于這一實質目的而進行的。
為了進一步加大打擊傳銷力度,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彰顯我國絕不容許傳銷在社會上存在的決心。2013年,為了進一步提高打擊傳銷的精準度,集中精力打擊金字塔詐騙式傳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傳銷形式的復雜性、手段的隱蔽性、后果的嚴重性,都使得傳銷的鑒別不但需要大量固定的證據、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更是需要慎之又慎的態度。僅僅依靠一些表面現象,就匆忙給直銷企業貼上“涉嫌傳銷”標簽,這不但對當事者極不公平,也違背了新聞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操守,更是與新聞規律嚴重相悖。
直銷企業是依照《直銷管理條例》,由我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嚴格的準入條件批準設立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2000萬元現金保證金”等高準入門檻,使迄今為止獲得直銷經營許可的直銷企業,不過49家。直銷企業在開拓市場過程中,違規現象難免,這也是需要媒體及時進行輿論監督的。但違規與“涉嫌傳銷”并不必然劃等號。因此,在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時,媒體還是應該慎之又慎。
由于傳銷形式的復雜性,手段的隱蔽性,證據的不易固定性,再加上鑒別傳銷需要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因此,對于媒體來說,僅憑表面現象和對法律法規的字面理解,就隨意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對于傳銷行為的認定,國家有明確規定。《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這條規定明確了工商機關、公安機關對傳銷有認定、查處的職責。該《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這條規定為新聞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提供了通道,媒體完全可以依據此規定,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求證,以使自己的新聞報道更加準確、客觀、公正。
為了進一步明確職責,200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對《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國辦函〔2007〕65號),該函件指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如下:……依照條例規定,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都應當對傳銷行為進行查處,并依照各自職責分別依法對傳銷行為予以認定。工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對經偵查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部門查處。”這一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對傳銷行為進行認定的職責。也就是說,對傳銷行為的判決,由法院來進行;對傳銷行為的認定,除法院外,只有工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才有這個資格,其他單位和個人有舉報、提供線索的權利,但并沒有認定的權利。媒體概莫能外。
因為對傳銷行為有明確的司法判決機關、行政認定機關,因此,只有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工商機關已對涉嫌傳銷的組織或個人正式立案偵查、調查的情況下,媒體在報道相關當事企業時,才可在其前面加上“涉嫌傳銷”定語。換句話說,“涉嫌”一詞,通常只有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工商機關正式立案偵查、調查之后、得出正式結論之前方可使用。它有特定的使用時間段和使用范圍。媒體僅憑自己所見所聞,即在傳播媒介上大肆宣傳某直銷企業“涉嫌傳銷”,非但極不嚴肅,也暴露出其在相關法律法規面前的淺薄和無知。從某種程度上,也直接侵犯了直銷企業的合法權益。
真實、準確、客觀、公正,是媒體的生命力所在。媒體手握傳播利器,一旦誤判,對人對已,都是莫大傷害。在傳銷入罪的情況下,隨意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后果真的很嚴重。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涉嫌傳銷”標簽,媒體請慎往直銷企業身上貼。
新聞的生命,在于真實、準確;批評報道能讓人心服口服,在于客觀、公正。少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在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時,依據的事實往往是從業人員本人的所見所聞,做出的結論往往是從業人員本人的主觀臆斷。既與新聞報道“真實、準確”原則背道而馳,更談不上什么“客觀、公正”。最后的結果是被批評者大聲喊冤,媒體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從新聞報道規律及新聞報道紀律要求來說,媒體在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時,也應該慎之又慎。
做到新聞報道的真實、準確并不難,關鍵在于采訪前踏實學習,做足功課。以部分涉傳報道為例。媒體從業人員往往通過暗訪、臥底、線人引薦等方式進入現場,然后有錄音,如“某經銷商說……”“某直銷商說……”“某代理商說……”云云;有圖像(或視頻),某講師在演說等……。于是得出結論說直銷企業“涉傳”。那么,經銷商、直銷商、代理商等的言行,真的就與直銷企業劃等號嗎?這就需要認真學習了解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后,才能厘清。
事實上,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這一條規定,明確了直銷企業在開展銷售經營活動時,既可以采取直銷模式,也可以采取傳統銷售方式,如通過委托經銷商、代理商的形式,開展銷售經營活動。直銷企業在采取直銷模式開展銷售經營活動時,要嚴格遵照《直銷管理條例》;但在按照非直銷模式開展銷售經營活動時,遵守普通的相關法律法規即可。在實踐中,經銷商、代理商等,往往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獨立的法人,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其與直銷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經銷商、代理商等的違規行為,獲得了直銷企業的授權,否則,不能將兩者簡單地劃上等號。某些媒體將直銷企業在非直銷企業開展銷售經營活動,一律結論為“違規經營”,正是缺乏這方面專業常識所致。
即使直銷員(或媒體所說的直銷商)有違規行為,也不必然地認為是直銷企業的全部責任。《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第十六條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這說明,直銷企業與直銷員之間的關系,是招募關系,而非傳統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雇傭關系。因此,《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這則“除外”條款的規定,使得直銷企業只要有證據證明直銷員的行為屬個人行為,并非企業的授權行為,那么,直銷企業就可以免責。很顯然,在引用直銷員說的話之前,媒體首先要核實清楚的,就是這位直銷員所說的,是個人行為還是獲得了直銷企業授權,否則,將直銷員的個人違規行為,一概視作直銷企業的行為,顯然有失實嫌疑。
做到新聞報道的客觀、公正也不難,關鍵在于報道目的純正,不受各種不正當利益誘惑。在一些涉傳報道中,媒體從業人員大段大段引用的,全是對直銷企業不利的所謂“某經銷商說……”“某直銷商說……”“某代理商說……”云云,而對當事的重要一方——直銷企業的聲音,根本不予體現,或者只引用只言片語。這種明顯一面倒的所謂“涉傳”批評報道,從其采訪做法上就“硬傷累累”。想用這種采訪方法做出“客觀、公正”報道,顯然是天方夜譚了。
對于新聞報道的客觀,公正,相關主管部門有著嚴格的規定要求。原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發布的《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五款規定,“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并在認真核實后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其推薦使用的《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規范》中規定,“在采寫批評稿時,一定要采訪被批評對象,并為他們提供辯護的機會,如因故采訪不到,要在稿件中加以注明”、“涉及監督性的報道,必須同有關部門核實消息是否準確”、“監督輿論稿件,發稿前盡量征求被報道單位的意見”。……等等。新聞前輩們在談及客觀公正原則時,也普遍認為:“記者只是敘述事實,不在消息中對事實以個人口吻加以評論,或者對事實的性質做出判斷。平衡呈現事件所涉各方的事實和觀點,不是用片面的消息來源。對于報道中受到批評的當事人給與答辯的機會。”很顯然,只要出于公心,嚴格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去做,做出客觀公正、令人心服口服的新聞報道,其實并非難事。
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是一份高尚的、令人尊敬的職業。其之所以高尚、令人尊敬,在于它秉承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承擔著“黑夜守門人”的角色。《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的一干“才子們”的頹然倒下,已給所有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留下了慘痛的教訓。筆者呼吁媒體及相關從業人員在給直銷企業加貼“涉嫌傳銷”標簽時慎之有慎,正是為了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尊嚴能永久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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