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釋法:分清直銷與傳銷,莫讓貪欲害自己
被誘騙加入傳銷組織,在利益的驅使下發展親友做下線,最終不僅親友怨聲載道,自己也構成了犯罪,深陷囹圄。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陳某被哥哥陳某甲介紹加入以“西部大開發人力資源雙向扶貧工程”為名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要求每人至少投資一單,每單10份共3.35萬元,且需繼續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下線人數達60人或60張身份證即可上平臺,每月可獲24萬元至40萬元的“國家分紅”。
被告人陳某加入傳銷組織后,通過帶新人“串老鄉”、講課、召集下線開會、辦理申購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達220人以上,層級均達到三級以上。
審理結果
律師認為陳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法院采納了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依法判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陳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釋法
判定陳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構罪,首先應辯明其行為是直銷還是傳銷。直銷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有公正的價格體系、正規的生產廠家、手續齊全、品質有保證,開發客戶的目的是銷售產品或服務,有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而傳銷是一種金錢操作,不關注產品,圍繞“尋找下線、拉取人頭”的模式進行,上課的目的是給參與者“洗腦”,按發展傳銷人員的“人頭”計算提成,交易一旦完成不允許退貨,根本談不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從以上區別可以看出,陳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傳銷而非直銷。
刑法第224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迫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陳某以發展“人頭”計算提成、發展下線以騙取財物,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根據刑法第224條之規定,陳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對于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以下情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間接接收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四)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在陳某的組織、領導下,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50人以上,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故法院以陳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
律師提醒
但凡有人引誘繳納會費并加入傳銷組織,以發展下線的方式提成,均可能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對金錢的貪欲如洪水猛獸,“一勞永逸、一夜暴富”的價值觀值得深思,除了警醒自己,也要幫助身邊人提高警惕,以防被騙或成為騙人者。
寧夏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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