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地方標準實施
廣州市地方標準《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5月25日起實施,為廣州的化妝品經營企業提供明確的經營質量管理指引。
廣州市化妝品產業規模居全國首位,化妝品產量占全國的70%,化妝品店鋪遍布廣州市各個角落,但經營規模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執行也存在較大差異。為有效規范化妝品市場秩序,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和廣州市標準化研究院起草了該《規范》,并由廣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25日發布,5月25日起實施。
《規范》按規范性、一致性、適用性和科學性的原則制定,其規范性是按照國家標準化文件起草規則進行編制,一致性是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一致,適用性是適用于廣州市的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科學性是編制時充分考慮了廣州市化妝品經營實際。
《規范》規定了化妝品經營企業類型、化妝品經營企業職責、制度建設、人員要求、質量管理、檔案管理、持續改進等方面的內容,適用于化妝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化妝品專賣店、商超、電商平臺商戶等從事化妝品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或是與化妝品有關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開辦者,可按照《規范》進行化妝品的經營質量規范,是可遵循、可實操的經營質量指引。
《規范》提出,從事化妝品銷售活動的經營企業(者)應做好采購、驗收、運輸、貯存、銷售、風險管理等環節的質量管理。提供化妝品集中銷售場所/平臺的經營企業(者)應做好入場、經營過程管理,處理不良行為。
在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方面,《規范》要求,發現或者獲知經營的化妝品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同時告知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或供貨企業,配合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化妝品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并對相關部門開展的不良反應事件調查予以配合。化妝品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協助備案人、注冊人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化妝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化妝品,并建立化妝品召回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