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萬元!一傳銷組織為使總經理獲“取保候審”巨額行賄
1500萬元,這是一家傳銷組織,為幫助其被警方刑事拘留的總經理獲得取保候審,而給出的“價碼”。
果然,被刑拘的總經理后來順利取保候審了。
日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公職人員受賄案的二審判決書,就披露了這其中的秘辛。
藍天格銳在遼寧凌海宣傳、吸儲 總經理吳小龍被抓
該判決書顯示:這家傳銷組織名為天津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藍天格銳),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冊資本3000萬元,自然人任江濤是唯一股東。其經營范圍包括電子電路設計、開發,電子產品研發、安裝、銷售等等。
但是,藍天格銳公司“更知名”的業務是以“高收益”、“穩賺不賠”、“三世富貴論”等為誘餌,推出多款所謂“短期投資理財”產品,并通過一層一層發展下線的方式,在全國迅速成立了幾十家分支機構,其中被騙者又多為老年人。
根據曾任遼寧省錦州凌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隊長一職的張烈等人的供述或證詞:
2016年8月17日,凌海市公安局組織警力將在該市一處商務賓館涉嫌進行非法傳銷活動的20多人帶回局里調查。第二天,該局發現這些人是由藍天格銳公司組織而來,其中包括該公司總經理吳小龍(又名:吳曉龍)等人,也包括一些被他們的宣傳吸引過來的投資者。
彼時,公安機關認為,吳小龍和藍天格銳公司的行徑,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是,將吳小龍及其助理進行刑事拘留。
次日,凌海市公安局成立“8.18”專案組,并任命張烈為組長主辦此案。
出資1500萬“撈人” 吳小龍順利取保候審
得知消息后的藍天格銳公司,立即安排人手四處請托,要把吳小龍“撈出來”。
在此期間,藍天格銳公司聯系到了時任凌海市自來水公司副書記、副經理霍健,承諾給他巨額好處費來幫忙“撈人”。
霍健隨即多次去找張烈,同樣許諾以巨額好處費,以求能把吳小龍辦理取保候審。
張烈同意了。
2016年8月25日,藍天格銳公司安排員工分三次,將總計14,999,997元,即1500萬元差3元,轉到了霍健個人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內。
次日,霍健與妻子一起到銀行,先是將500萬元轉到了妻子名下的賬戶里;然后,再將另外1000萬元提現。
同一天,霍健又從這1000萬元現金里取出800萬元,放在汽車后備箱中,然后與張烈相約見面。
張烈讓霍健到凌海市健康路上的明珠廣場附近見面,然后兩人同車再駛向錦州市內。在錦州市廣州街八一公園附近,張烈讓霍健下車,然后自己開車離開。
半個小時左右后,張烈開車回到八一公園附近,接上霍健返回了凌海。
張烈事后稱,當時他把那800萬元現金放到了另外一人的車輛后備箱里。后來,在幫吳小龍辦理完取保候審之后,自己只拿了其中的500萬元。
同年9月12日,張烈以經偵大隊名義,以吳小龍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且羈押期限屆滿,主要犯罪事實尚未查清、案件尚未辦結為由,經時任凌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以及分管副局長的審批同意,為吳小龍辦理了取保候審。
在吳小龍被張烈辦理取保候審后,霍健又拿出3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白色的紙袋里,送給張烈以表感謝。
根據當時凌海市公安局數位領導的證詞,在給吳小龍辦取保候審前,張烈多次向上級領導反映,“(吳小龍)案件調查取證效果不好,凍結的資金所在地區不歸凌海管轄,案子推進非常困難,經與法制部門和檢察院溝通,認為達不到批捕條件”,所以建議對吳小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時任凌海市公安局領導認為張烈的建議合理就同意了,后來又安排經偵大隊繼續偵查此案,直至案件移送給了天津市公安局。
霍健和張烈分別錄刑12年、13年
2017年,藍天格銳公司旗下的“理財產品”全線“爆雷”,諸多投資者血本無歸,多地警方也相繼立案。
2019年6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通報稱:該局立案偵查藍天格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來,截至通報之時,共抓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江濤等犯罪嫌疑人50名,其中28名已經移送審查起訴。
2022年6月28日,凌海市監察委員會在同一天里留置了霍健、張烈二人。
凌海市檢察院后來指控霍健犯受賄罪,而張烈除被控受賄之外,還涉及另外兩樁案件,被控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2023年1月11日,凌海市法院一審宣判,霍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張烈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八年。
數罪并罰之后,凌海市法院決定對張烈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三年。這等于減去了總和刑期的五年。
但是,張烈、霍健依然不服,提出上訴。
張烈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意見是,一審判決認為他受賄830萬元是錯誤的,張烈實際受賄應為530萬元。
霍健和他的辯護人則表示,霍健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未與張烈通謀,僅從中溝通、撮合并收受好處費,該行為既不構成受賄罪,也不構成共同受賄。即使霍健構成受賄罪,也應認定他為從犯。
2023年4月20日,遼寧省錦州市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二審法院認為,張烈沒有提供他將第一次收受到的800萬元現金中的300萬元交予他人的證據,因此他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至于霍健,錦州市法院認為,霍健利用“擔任凌海市自來水公司副書記、副經理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國家工作人員張烈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的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其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與張烈相當,不應認定為從犯”,所以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同樣不予支持。
七天之后,錦州市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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