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以銷售“動力醇”水的名義開展傳銷活動 一人獲刑6年
在我們日常經濟生活中,有這樣一種類型的犯罪,它隱蔽性強,不易被發覺,但也許某天一不留神,就會掉入騙子們設計好的陷阱之中,傳銷就是其中之一。
本期《法官說法》介紹的就是峰峰法院審理的一起傳銷案件,通過本案,希望大家能夠一起擦亮眼睛,認清傳銷騙局的本質!
案例:被告人齊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被告人齊某開始在邯鄲地區宣傳推廣“潔源寶”(又稱動力醇),成立某公司并擔任法人,以銷售可以代替汽油的“動力醇”水的名義,以“2980元入股,發展下線達到一定人數能夠領取高額推廣費”為誘餌進行傳銷活動。
經齊某允許,蔡某(已判決)在邯鄲市某地成立某公司之分公司,蔡某為該分公司負責人,并發展下線楊某(已判決)、郭某(已判決)為骨干成員,楊某又發展了羅某等人成立“某公司報單中心”,以邀請齊、楊、郭等人到中心講課和口傳口宣傳的形式進行傳銷活動。
同時,某公司還在邯鄲市多個縣區進行了傳銷活動。因某公司運營的電腦系統已經打不開,依據齊某讓各會員手寫的推薦人名單,結合銀行交易記錄,確認被告人齊某發展的傳銷參與人達1889人,層級已到三級以上,收取傳銷參與人股金542.64萬元,發放給楊某、郭某等人會員推廣費350萬元,剩余192.64萬元違法所得用于齊某和某公司日常開銷。
2020年5月,被告人齊某被公安部門抓獲。
【裁判結果】 被告人齊某組織、領導他人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齊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齊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2.6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齊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主審法官
刑事審判庭 王林
法官說——
增強警惕性,勿入傳銷陷阱!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通俗來說,通過誘惑,拉人入會,收取入會費,為主要盈利途徑的行為,即為傳銷。
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是欺詐!這個騙局里,我們首先看到的是組織者作出的“高回報”投資的承諾,通過利益的誘惑,讓人們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傳銷組織是無法正常盈利的,要維持這個騙局的存續,則必須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該組織中,用后來者投入的錢彌補前期加入者的投入及利潤回報,確實,可能會有極少數的前期投資者或者上層投資者是可以得到回報的,但是,這個騙局如果得不到遏制,則會導致“雪球越滾越大”,受害者也就越來越多。表面的繁榮卻是建立在“空中樓閣”之上,一旦后續投入者減少,則該組織瞬間崩塌,組織者無法兌現諾言卷鋪蓋走人,后來的大量投資者投入的錢就打了水漂……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發現識別傳銷組織,主要看三點:
第一點
看加入該組織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
第二點
看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
第三點
看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算報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無論傳銷的形式如何變化發展
但萬變不離其宗
主要都是拉人頭、組層級
以下線人員的“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沒有辛勤的付出,就不能有滿滿的收獲
我們需要對傳銷行為時刻保持戒備
同時也要對人性中的“貪婪”時刻保持警覺
[此文來源:峰峰礦區人民法院,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