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監局日前發布的《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等。《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上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要求,承擔化妝品抽樣檢驗任務。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下列產品: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監督檢查、案件查辦、不良反應監測、安全風險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的;流通范圍廣、使用頻次高的等。
《辦法》要求,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立案調查;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立即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立案調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拒絕抽樣檢驗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