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投資受損者不受法律保護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的廣泛使用,網絡空間虛擬市場的出現催生了虛擬貨幣,比特幣、以太幣等各種虛擬貨幣層出不窮,甚至掀起了虛擬幣交易的“熱潮”。一些不法分子打著“低成本高回報”“保本保收益”的旗號,誘使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借機吸取資金。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則炒作熱點概念,嚴重擾亂金融活動秩序。
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給大家以警示。
2021年10月28日,朱某某、厲某某夫妻與任某某簽訂《合作協議》,協議約定,任某某負責出資,朱某某、厲某某為任某某提供USTD(泰達幣)項目的培訓、運營。在運營期間如果平臺出現意外或任某某不能及時將泰達幣兌換成人民幣,致使任某某投資受損的話,朱某某、厲某某將無條件給予全額賠償。
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任某某先后向厲某某轉賬16萬余元,其中還包括任某某介紹張某某購買泰達幣的投資款3萬余元。為讓任某某相信投資的安全性,厲某某夫妻又向任某某出具了借條和借款協議,為任某某的投資風險進行兜底。
厲某某收款后通過他人在某網絡平臺為任某某購買了相應價值的泰達幣,期間任某某共獲取“投資收益”8916元和介紹他人投資的傭金1900元。沒過幾天,某網絡平臺便無法打開鏈接,任某某的投資款不知去向,任某某遂依據借條和借款協議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厲某某、朱某某歸還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的泰達幣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本案債權系任某某委托朱某某、厲某某投資泰達幣而形成,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確認無效。任某某投資虛擬貨幣而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判決駁回任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任某某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虛擬幣交易的盛行,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金融秩序,還滋生了詐騙、傳銷、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亦可能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為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資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采用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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