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賣假冒名牌包獲利60萬獲刑,湖南法院發出首份禁止令!
“忙碌了一天,回到家中,愜意地躺在床上,拿起手機,打開微信,想看看大家今天都發了哪些動態……”
想必大家對一打開朋友圈就能刷到各類賣鞋、賣包、賣面膜、賣衣服的場面已經不陌生了。
其實如果微商在朋友圈售賣正品且無質量問題的物品是沒有關系的。但是,有一部分微商賣的卻是冒牌假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要站出來為各位小伙伴主持公道了。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銷售假冒品牌包的案件,并給該案被告人發了“禁止令”!
基本案情
本案中的被告張小琴(化名,后續人名均為化名)在長沙某公司從事財務方面的工作。
這幾年,當張小琴看到周圍一些朋友開網店而逐漸變富后,也開啟了自己的網店創業之路。在張小琴看來,通過網店銷售假冒國際名牌的箱包商品,這種“生意”投入少、收入高。
于是,張小琴便在某APP上注冊了一家名為“小艾希的店”的網店,并從網上購買了高仿的知名品牌包等商品,在自己的網店進行銷售。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12日共計銷售金額650014.95元,其中假冒“香奈兒”“普拉達”“LV”“MCM”4個品牌的商品共計金額284901.6元、獲利69758.61元。
2022年2月14日,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在長沙市某小區居民房內將張小琴抓獲,并現場查扣疑似侵權物品29個。
法院審判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張小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張小琴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張小琴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公訴機關適用緩刑等量刑建議予以采納。但考慮到被告張小琴對銷售箱包較為熟悉,其從事此特定銷售活動與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高,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銷售箱包商品的經營活動。
據此,天心區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判決:
一、被告張小琴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被告張小琴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758.6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三、公安機關扣押的侵權商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四、禁止被告張小琴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銷售箱包的經營活動。
該案已生效,10月31日發出執行通知書。
該案對涉侵犯商標權刑事案件被告人發出禁止令,在湖南省法院系統尚屬首例。
法官說法
禁止令,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也指由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一定的行為,禁令救濟的具體體現。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傳統救濟中,主要的救濟是損害賠償,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屬性質,但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濟措施。
禁止令是對非監禁刑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乃配合管制、緩刑等刑罰制度執行的一項特別措施。而禁止令適用與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有高度契合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呈現貪利性、隱匿性、雙重危害性等特征,經營活動禁止對于該犯罪行為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巨大的威懾作用,一旦被告人違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本案中被告人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箱包多年,對侵權箱包的銷售渠道、貨物來源、品牌及客戶資源等情況較為熟悉,其從事的特定銷售活動與其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高,為有效阻斷被告人再犯可能、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同時從提升知識產權犯罪治理效果、優化有利于創新的法治環境出發,確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銷售箱包的經營,另外還對被告人并處罰金15萬元,多方位增大其違法成本。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天心區法院將堅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堅決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決守牢保護創新者智力勞動成果的“底線”。希望廣大公民學法知法守法,切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靠自己的雙手勤勞致富,不要將發財的希望寄托在走非法捷徑上,千萬不得侵犯知識產權,否則將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