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云數貿原始股”傳銷獲利幾十萬?山東3名“60”后女子獲刑
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慈檢刑訴〔202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因山東省發生疫情,本院于2022年5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因山東省疫情好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裁定本案恢復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瑤、檢察官助理胡貽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榮云及其指定辯護人李雁、被告人侯素芹及其指定辯護人朱建軍、被告人王娟及其指定辯護人陳德安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1月13日,宋密秋(已判決)安排妹夫趙亮(已判決)在廣東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了深圳云數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數貿公司),云數貿公司系傳銷組織(已判決),至2014年4月14日,云數貿公司所使用的云商聯盟管理系統網站共注冊會員賬號數1270111個,會員有個人商戶、企業認證商戶、云商商戶三個級別,位于會員關系網絡頂點的會員為“company”,其發展下線會員賬號數量共計1269851個,發展下線層級數達480層。
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在云數貿公司及上線會員的組織領導下,通過面對面、QQ群、微信群等途徑虛假宣傳并為下線會員提供找回會員號密碼、提供報單幣幫助報單、配送或銷售云數貿產品等服務,發展新會員進行傳銷活動,三名被告人在該傳銷組織中所處層級、級別、發展下線會員數量等情況分述如下:
(一)2013年1月,被告人侯榮云經郁某(已判決)宣傳云數貿后注冊成為云數貿會員,并直接發展高某、王連花、侯素芹等人加入云數貿傳銷,其使用尾號5517農行卡轉賬的方式進行傳銷資金的接收、流轉。
被告人侯榮云注冊的會員賬號為×××88,級別為云商商戶,所處層級為16層,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線層級數達116層,下線會員賬號數達224708個。侯榮云在傳銷活動中獲利約人民幣80萬元。
(二)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侯素芹經侯榮云宣傳云數貿后注冊成為云數貿會員,并向他人宣傳云數貿和發展會員,并使用尾號3718農行卡轉賬的方式進行傳銷資金的接收、流轉。
被告人侯素芹注冊的會員賬號為×××99,級別為企業商戶,所處層級為19層,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線層級數達113層,下線會員賬號數達151702個。侯素芹在傳銷活動中獲利約人民幣10萬元。
(三)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娟經郁某宣傳云數貿后注冊成為云數貿會員,并直接發展王麗云、劉曉靜、朱文章等人加入云數貿傳銷,其使用尾號為8915農行卡轉賬的方式進行傳銷資金的接收、流轉。
被告人王娟注冊的會員賬號為×××30,級別為企業商戶,所處層級為24層,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線層級數達138層,下線會員賬號數達32690個。王娟在傳銷活動中獲利約人民幣18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抓獲材料、云數貿會員結構業績圖、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后臺數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書證;證人郁某、高某、杜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組織、領導以銷售“云數貿”公司原始股票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從犯,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公訴機關提出了對被告人侯榮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視社區矯正評估等情況可適用緩刑;對被告人侯素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視社區矯正評估等情況可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王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視社區矯正評估等情況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李雁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侯榮云具有從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根據社區調查評估結果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朱建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侯素芹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
辯護人陳德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娟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愿意繼續退繳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主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洛邊防檢查站投案。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王娟在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小區家中被抓獲到案。
再查明,本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對侯榮云6228×**×5517農行卡中凍結的人民幣36.65644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案發后,被告人侯榮云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7萬元,被告人王娟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侯素芹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本院認為,云數貿公司系以銷售云數貿公司原始股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云數貿會員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依法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云數貿公司在傳銷活動中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資金數額累計達人民幣250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在云數貿傳銷活動中積極宣傳云數貿傳銷組織,發展下線會員,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等起到關鍵作用,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娟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案各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侯榮云、侯素芹、王娟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三被告人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來源:網絡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