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起“民間借貸”案牽扯出“民間互助理財”傳銷案
惠農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徐某稱被告張某向其借款49800元,并給原告徐某出具借條一張,但被告張某至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徐某將被告張某訴至法院。
但在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民間借貸沒有實際發生,屬于虛假訴訟,并且涉案款項系傳銷案,公安機關已立案處理,理應依法予以駁回。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經過,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僅與雙方當事人和相關案外人單獨談話核實案件事實,還到公安部門調取了關于此傳銷案的相關情況。
根據調查了解到,案外人趙某發展被告張某加入民間互助組織,但被告張某因資金不夠,于是就發展原告徐某入會。
該傳銷組織以“民間互助理財合作項目”為幌子,以“共享經濟、投資理財”等流行經濟詞語為誘餌,誘騙參與者來到北京,采取交流、開會、聽課等方式直接、間接的發展下線參與此傳銷組織,每一個新加入的成員,即傳銷組織金字塔架構間的上下線,均采取自愿進入、自由退出的模式而進行布局組織架構。
每一個成員加入必需繳納165000元或者49800元的“保證金”,參與大盤和小盤,才有資格成為新成員,有資格發展下線。
新加入的線下成員,既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大盤或小盤,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自由而定。
這是該傳銷組織的一個非法獲取暴力吸引人員參與的主要手段,然后進行所謂的分享。
本案張某向徐某所借款項,正是為了參加此傳銷組織而繳納的“保證金”。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以張某發展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被告張某向原告徐某借款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徐某的起訴。
傳銷活動不僅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眾所周知,風險與回報成正比是投資的鐵律,而傳銷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從不強調投資的風險因素。
我們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辨別各類傳銷形式。
希望廣大社會公眾不要迷信天上掉餡餅和快速致富的美夢,提高警惕,為了家庭幸福,請遠離傳銷!
來源: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來源:二三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