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莫給虛擬貨幣“礦場”留空間
隨著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監管的持續加碼,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明確。截至目前,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這些判決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范例。
2020年以來,在全球通貨膨脹預期等多重因素影響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被國際投機資金作為“避險”標的炒作,其價格在反復暴漲暴跌中一路走高。這也讓國內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愈演愈烈,甚至有從業者宣稱,“全民挖礦”時代即將到來。
所謂“挖礦”,簡單說就是通過專用計算機即“礦機”來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相比高風險、高波動性的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挖礦”看起來像是一本萬利,但實際上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并沒有積極帶動作用,還有高耗能、高碳排放等弊端。而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2021年5月以來,我國多個部門陸續表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并加大核查整治“挖礦”力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央行明確,虛擬貨幣兌換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各地也加強了針對“挖礦”用電的清理整頓。
嚴監管之下,虛擬貨幣規模化“挖礦”在國內被全面禁止,但個人“挖礦”行為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對此,必須零容忍、全覆蓋,形成持續治理的社會合力和高壓態勢,不給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違法違規行為留下任何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