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龍家園”傳銷案的受害者,法院將返還涉案資金 速來登記信息
原標題:關于《葉玲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資金返還登記與確認》的通告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間對本案受害人進行登記和確認,經核對后將涉案資金返還受害人。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對以葉玲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生效判決,罪犯葉玲麗從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作為源點公司財務主管,負責“福龍家園”平臺會員訂單消費資金、提取資金、代理商傭金操作等財務管理審批工作,涉案資金59000元。
為依法妥善處置涉案財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間對本案受害人進行登記和確認,經核對后將涉案資金返還受害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請受害人提供以下材料:受害人自述被騙經過(被騙時間、地點、作案手段、轉賬方式、金額、對方信息等信息,受害人簽字并捺印);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支付寶或微信轉賬記錄(交易時間為2018年5至2019年1月30日);微信、QQ等聊天軟件聊天記錄截圖; 受害人銀行卡賬號、戶名、開戶行、聯系方式等信息(返贓使用)。
二、請受害人將相關材料郵寄至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云西路233號(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此文來源:椒江法院